鑑於政府部門礙於人力不足及專業領域不同,難以監督每一個國際合作計畫,而非政府組織有不同專業領域人才,且已在當地國有多元之國際合作計畫,因此透過公私協力相輔相成,將較能有效達到政府希望達成之目的,然我國政府投入非政府組織之各項資源尚未有整合機制,恐難以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說明如下:
(一)我國政府對NGOs之補助資源分散於各機關,皆由NGO依據各自之需求分別向各機關提出補助之申請,相較於美、日、韓等國家較缺乏整合機制
外交部為強化我國NGOs與國際接軌,於89年度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負責協助國內民間團體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交流活動,並於97年度建置NGO雙語網站,除持續更新國內外NGO資料庫與動態消息、NGO國際參與經驗交流及多媒體影音等內容,及連結相關部會協輔NGO國際參與資料之網站,為我國NGOs資訊交流之重要平台。
洽據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表示,該會經調查,除外交部外,其他部會包括衛福部、教育部、經濟部國貿局、科技部及文化部等,皆有補助NGOs參與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然各部會對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之定義及範疇存在差異性(詳表3-2-1),對NGO之補助規範係由相關部會各自訂定(詳表3-2-2),補助方式則由NGO依據各自需求分別向上開部會提出申請,相較之下,美、日、韓、澳等各國則均設有援外專門機構,專責籌劃國際援外事務,以確保援外事務執行之有效性。以日本為例,日本外務省所屬日本協力團(Japanes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為日本政府對外援助計畫之執行單位,其依據日本「政府開發援助政策白皮書」中訂定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策略,與日本非政府組織共同執行海外援助發展計畫,非政府組織得向外務省提交海外發展援助計畫及預算,經外務省統一審核通過取得計畫經費。
我國政府雖亦由外交部成立國合會為我國國際專業援外機構,然國合會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主要係接受外交部委辦經費及運用該基金會自有資金辦理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至該部另成立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雖由外交部每年編列預算供其提供國內非政府組織從事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然未整合其他部會之補助資源,補助方式主要仍需由NGO分別向各機關主動提出,經各機關分別審核通過後予以部分經費補助。以外交部而言,近年來每年約僅5個至6個國內非政府組織向其提出國際合作計畫申請相關經費補助,我國在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上,相較於美、日、韓等國家較缺乏整合機制。
表3-2-1 外交部等各機關對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定義及範疇情形表
機關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定義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疇
外交部
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及6項子法之規定辦理。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4條規定,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係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7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包括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衛福部
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參與衛生福利之相關國際組織,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國際醫衛合作。
透過委託及補助國內外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及法人機構之研究人員、專家學者、社會創新組織等,以及依法設立且業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及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推動國際衛生福利交流與合作及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
教育部
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或非政府間之國際組織、外國學術教育機關(構)、團體或專業人士,所執行具有促進雙方國家之教育學術合作交流及社會發展相關計畫。
一、補助國內大學校院招收菁英人才來臺就讀碩博士學位、培育特定領域高階人才,並提供臺灣獎學金、華語文獎學金、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新南向培英計畫(獎學金)及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任教,協助人才培育等。
二、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包含: 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教育學術交流、人才培育、建立國際交流合作平台,辦理國際論壇、研討會、工作坊、海外實習/見習、志工服務,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等。
經濟部國貿局
依據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推動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此係貿易推廣工作的一環,有別於參展、拓銷團、洽談會等作法。
主要透過與貿易夥伴就特定議題進行合作,以課程、訓練等方式來瞭解我國產品的功能、品質與技術層次,進而帶動採購我國商品及後續服務等。持續配合區域及雙邊合作計畫,發揮我國災防軟實力,落實「永續發展」之區域合作,並於過程中透過主題式行銷我優良防救災器材設備及解決方案,以促成我國災防產業相關商機。
科技部
科技部補助學研機構執行雙(多)邊協議國合計畫,以增進國內學研界之國際化能量,有效槓桿國際學術合作能量,提升臺灣科研成就之能見度。
近年來配合政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數位化國家六大科技發展主軸」等策略重點領域,科技部推動政策重點領域之大型專案計畫,亦導入國際合作研究之機制,以精選國內優秀研究團隊,與國際頂尖研究機構,進行前瞻學術研究及技術開發。為邁向2030年智慧國家,透過全球17個駐外科技組,蒐集各國科技發展資訊,推動我國與駐地雙邊、多邊科技交流,依不同國家地區設定國際合作策略方向。
文化部
以臺灣文化軟實力為媒介,推動文化交流、人才交流、產業布局等國際業務,深化拓展與其他國家政府、民間組織與人民的多面向互動溝通,達致落實文化外交信念、彰顯臺灣文化主體性,以及推廣臺灣藝文國家隊至國際發聲為目標。
長期布局及拓建國際藝文交流渠道,推動重點包括:
一、透過在美國華府、紐約、洛杉磯、休士頓、法國、西班牙、德國、英國、俄羅斯、義大利、日本、馬來西亞、泰國、澳洲及印度等12國文化據點深耕經營,聯結指標性國際藝文機構共同合作、參與重要展映演藝文節慶及辦理具臺灣文化主題之活動。
二、策劃區域文化交流及產業布局,扶植及培養臺灣國際交流人才,訂有相關獎補助要點,藉由補助提升藝文工作者之專業知能與國際參與經驗。
三、推動區域性專案計畫,加強與東南亞、亞西及南亞、中南美洲及邦交國等深度交流,辦理各區域「文化交流合作計畫」。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
表3-2-2 外交部等各機關補助NGOs相關規定明細表
機關
補助規定名稱
補助對象
外交部
「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
一、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各級學校、學術機構及智庫與國內外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性質活動者。
「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
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且具從事國際合作之能力及能量者。
衛福部
衛生福利部衛生業務補捐 助作業要點
學校、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及個人。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參與或辦理國際 衛生及福利事務作業要點
一、國內外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及法人機構之研究人員、專家學者。
二、依法設立、業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及外國政府機關、團體。
教育部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教育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一、國內大學。
二、教育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及其薦送之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
三、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包括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一、獎勵對象:參與青年發展署推動服務學習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為原則。
經濟部國貿局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科技部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科技部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
(二) 外交部建置之政府開發援助(ODA)資料庫所彙整我國各機關ODA經費,與各機關所填結果間具有相當落差,其可參考性恐待商榷
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5條規定,外交部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備查。該部為編撰上開年報,於99年度建置「政府開發援助」( 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 )資料庫,彙整我國各機關所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資料,定期更新並據以編撰年報。據該部表示,上開資料庫所及範圍係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7條所定,又該資料庫所填報項目之主要分類係參考OECD對援外類型名稱,如社會基礎建設、經濟基礎建設及永續發展等,以上各項填列基準由該部提供各機關做為ODA推動與資料提報參考。
據該部提供資料,上開ODA填報系統所匯出有關106年度至110年度我國各機關所投入ODA總經費係介於86億6,526萬7千元至143億1,089萬8千元之間,然經復請各機關提供同期間投入之ODA經費,除外交部、衛福部及教育部表示其所投入國際合作發展經費中部分係符合ODA定義外,餘包括經濟部國貿局、科技部、文化部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等,皆表示其未投入與ODA定義相符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彙整結果,同期間各機關投入之ODA經費介於11億5,707萬元至14億0,730萬3千元之間,與外交部ODA填報系統所匯出之金額間具有相當程度之落差(詳表3-2-3)。除此之外,據外交部表示,囿於系統建置時,未全面性考量各項資料運用之需,爰該填報系統產出資料無法精確呈現各機關於各年度所投入之經費情形。基此,外交部對其每年所擬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中有關各年度ODA經費之有效性似未能掌握,相關統計數據之可參考性恐待商榷。
表3-2-3 外交部等各機關106年度至110年度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中符合ODA之經費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機關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外交部
739,361
829,715
570,245
675,802
719,650
衛福部
9,171
10,110
10,110
9,062
9,514
教育部
421,530
516,114
576,715
652,968
678,139
經濟部國貿局
-
-
-
-
-
科技部
-
-
-
-
-
文化部
-
-
-
-
-
退輔會
-
-
-
-
-
合計(A)
1,170,062
1,355,939
1,157,070
1,337,832
1,407,303
政府ODA總額(B)
9,814,982
9,601,982
9,165,187
14,310,898
8,665,267
差異(C)=(B)-(A)
8,644,920
8,246,043
8,008,117
12,973,066
7,257,964
說 明:表列數據為各年度決算數,經外交部表示,因ODA填報系統僅能產出ODA總額,故無法提供該部個別ODA經費,爰僅提供委由國合會辦理之國際合作發展經費。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提供。
(三)我國NGOs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現況之資訊,仍待各機關進行跨部會橫向溝通及整合後,建立系統化之盤點機制
有關外交部整合公私部門資源以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情形,經審計部於抽查外交部 107 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曾函請該部參據OECD建議,建構非政府組織資源網絡及資源整合機制,積極邀集私部門及公民社會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擴大與NGOs聯繫及合作,以強化公私部門之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該部回復,該部NGO雙語網站雖建有NGO資料庫,惟囿於該部並非各民間團體及機構之主管機關,故掌握資料有限,又對於NGOs參與國際援助現況,亦僅能透過委託研究方式蒐集相關資訊,尚無法以系統性方式及時完整掌握全貌,然該部截至111年6月底止,僅分別於105年度及108年度曾2度委託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辦理「我國非政府組織進行海外援助現況及展望研究案」,資料之收集難謂完整。
審計部有鑑於我國NGOs積極於海外從事國際援助事務,對於拓展援外工作版圖助益甚大,復於抽查外交部108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賡續請該部研議建立系統化機制盤點我國非營利組織、NGOs及私部門等提供開發援助情形,以整合公私資源,發揮援外工作加乘效果,然經洽據外交部表示,該部至111年6月底止仍未建立系統化機制,並表示該盤點機制應屬跨部會工作,宜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或衛福部統籌辦理,該部僅得賡續以鼓勵方式,請我國NGOs主動至該部 NGO雙語網站登記,或研議與NGOs 主管機關內政部就我國NGOs國際參與資料共享之可行性。有鑒於我國缺乏對NGOs作系統性之國際合作發展研究及調查,致諸多國際合作發展政策所需基本資訊付之闕如,如NGOs如何將國內服務與倡議帶到國際合作發展及NGOs如何參與政府開發援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