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之國際合作計畫須由捐(補)助者(如政府部門)之國際合作策略、執行者(如非政府組織)之能力及接受者(如當地合作單位)之需求等3者相輔相成始得達成,然我國整體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分由各機關依其職掌各自推動,亦未與國內NGOs建立相關連結,難有所回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整體效益不易彰顯。說明如下:
(一)我國政府未與NGOs建立對等夥伴關係,無法將NGOs於第一線所觀察到之經驗回饋至政策形成過程
隨著公民社會組織能量之增加,美、日、韓、澳等各國皆意識到NGOs於推動國、內外政策之重要性與影響力,特別是在各專業領域內之人才與經驗,對政策擬定及在全球各地推動計畫,皆具有輔助功能,爰各國政府紛紛建立與NGOs之合作機制及定期對話,如美國國際開發總署(USAID)長期與公民社會合作,USAID具備一系列與不同類型NGOs共同合作計畫之模式,並建立與PVOs (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之合作機制,包括對話、評估及監督指標;日本外交部邀請NGOs平台組織JANIC進行對話,瞭解日本NGOs之需求與期望,並請NGOs資深人員擔任援外政策制定之顧問,協助提供日本外交部於制定援外政策時建議;韓國公民社會組織亦有6位代表進入直屬國務總理下之「國際發展合作委員會」,提供政策建議;另澳洲由外交部成立之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包含4位NGO代表,該國從事國際合作發展之NGO組織平台ACFID,亦與政府維持密切夥伴關係,包括在政府之發展合作委員會中指派2名NGO代表,同時也與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承諾提供政府長期之政策建議及援助開發諮詢,以強化雙方合作與對話(詳表3-3-1)。
有別於許多已開發國家之國家自願檢視報告(VNR)中,國家政府會特別探討與其他單位,特別是與公民社會組織一起參與國際發展工作之合作框架,我國之VNR針對台灣國際發展,僅描述國合會之工作,並未提及政府與我國其他非政府組織及其他單位之合作,而我國外交部雖自109年度起每年舉辦「NGO領袖論壇」,惟僅就臺灣國際參與重要議題與我國NGO代表交換意見。至NGO平台「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則獨立運作,與政府未有對等夥伴關係,難以透過政策對話機制與管道,定期且持續與政府討論國際合作發展政策之改革,並將NGOs於第一線所觀察到之經驗,回饋至政策形成過程之中。
表3-3-1 我國、日、韓、澳等國政府與NGO及NGO平臺互動情形表
國家
政府與NGO之互動
政府與平臺組織之關係
日本
外務省自2000年起開始強化政府與公民社會組織之合作,並於2015年公布外務省與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5年計畫。外務省亦建構與非政府組織溝通協調機制,透過每年7次定期與非政府組織之對話,由非政府組織協助提供政府官方海外援助政策及包容性夥伴關係框架之建議,深化彼此合作關係。
日本民間各非政府組織所成立之平台組織Japan Platform成立於2000年,以提供即時國際人道救援為宗旨,該平台共有超過40個NGO成員。
日本政府透過與Japan Platform合作,整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達到資源運用最佳化。Japan Platform 在國際災難發生後接受各NGO組織之提案計畫,並與外務省、私部門代表、相關領域之NGO及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共同進行審核及監督計畫執行,並追蹤後續效益。該平台有效集結NGO、政府及私部門之資源及人力,俾利於災後快速動員進行各項救援工作。
韓國
韓國政府與公民社會於2019年共同建置並發布了「政府與公民社會國際發展合作夥伴關係政策框架」,承認公民社會在發展工作中是執行夥伴,同時也是獨立之發展參與者。政府及公民社會組織也獲得將在國際發展領域中合作之共識。
該國政府設有國際發展合作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中包含非政府組織相關幹部,NGO代表除與政府援助機構除共同制訂ODA政策外,同時也定期參與高級官員會議,向政府部門提供建言,將先前僅支持國內公民社會組織和計畫之相關法案加以擴充。
韓國非政府組織海外發展委員會(Korea NGO Council for Overseas Development, KCOC)為韓國非政府組織從事國際援助和人道的平台組織,共有140多個成員,在韓國政府具有法定的諮商地位。
澳洲
澳洲外交部貿易部成立發展合作委員會,該委員會由8名成員組成,包含4位NGO代表及4位外交部代表,且4位NGO代表皆為NGO推舉產生,並針對政府NGO認證標準審核,提撥NGO各項援助預算。
澳洲之非政府組織積極推展與政府的夥伴關係,例如澳洲國際發展理事會(Australi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CFID)為澳洲從事國際發展合作之NGO組織平台,該組織擁有超過140個NGO會員,與政府維持密切夥伴關係,包括在政府之發展合作委員會中指派兩名NGO代表,同時亦與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承諾提供政府長期的政策建議、援助開發諮詢,以強化雙方合作與對話。
我國
外交部自109年起每年舉辦「NGO領袖論壇」,就臺灣國際參與重要議題與我NGO代表交換意見。
台灣NGO組織平台係於2013年成立之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由羅慧夫顱顏基金會、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組織共同發起,目前有將近30個會員。該平台之任務係藉由辦理學術研討會、工作坊、參訪、觀摩學習,促進國際交流,與國際組織建立伙伴關係,進而合作執行國際援助與發展之任務。並期藉由平台促成國際連結,並提升台灣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援助發展的專業能力,然與政府間未有建立固定之夥伴關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http://inpr.org.tw/m/405-1728-8682,c114.php?Lang=zh-tw、外交部及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http://www.taiwanaid.org/zh-hant/book/95。
(二)政府補助或委託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時,未有整體性策略作為上位指導方針供NGOs遵循,恐難達補助或委託之預期效益
鑑於政府補助或委託非政府組織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時,應清楚明確訂出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策略及期望達到之成果指標供NGOs遵循,接受補助負責執行計畫之非政府組織,始得於評估並確定合作單位之需求後,依據上位指導方針評估計畫之可行性及是否與政府之補助(委託)策略吻合,俾得以掌控計畫執行成效,爰美、日、韓、澳等各國之援外專門機構均以其所制定之上位指導方針,作為與NGOs共同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原則(詳表3-3-2)。以澳洲為例,澳洲政府資源挹注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資金之主要管道為「非政府組織合作計畫(The Australia NGO Cooperation Program, ANCP)」,根據該計畫,由澳洲政府每年主動篩選出與政府援助目標與重點一致之NGO名單,並資助其進行國際合作發展工作;另美國則是由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依計畫設計、招標、審核及撥款程序,在計畫設計階段,由USAID公開徵詢有興趣之公民團體或非政府組織提出計畫,整體評估後進行整合,制訂計畫之招標準則與審核標準,讓非政府組織據以在招標階段提出計畫申請案,USIAD則於審核後選出符合資格者,贊助資金以執行各項發展計畫。相較之下,我國政府透過非政府組織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係由各機關依其職掌各自籌劃進行,未依國家整體策略擬定上位指導方針之作法,所欲達成之整體效益恐難彰顯。
表3-3-2 我國與美、日、韓、澳等各國援外專門機構籌劃國際援外事務比較表
國家
援外專門機構名稱
功能
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方式
日本
日本外務省所屬日本協力團(Japanes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JICA)
為日本政府對外援助計畫之執行單位,依據日本之「政府開發援助政策白皮書」中所訂定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策略,與日本非政府組織共同執行海外援助發展計畫。
國內非政府組織得向外務省提交海外發展援助計畫及預算,經外務省統一審核通過取得計畫經費。
韓國
韓國協力團(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KOICA)
韓國外交部與KOICA係該國政府推動國際發展合作之主要機構,管理國際援助款及技術合作計畫。KOICA設有公私夥伴方案(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gram)作為支持其公民社會組織從事國際發展合作之基礎,協助非政府組織執行發展計畫。
多由政府訂定發展計畫,並交由各公民社會組織執行。另海外之公民社會組織也可自韓國政府取得發展資金,KOICA亦針對NGO進行能力建構培訓,以協助韓國NGO扮演更重要之角色。
澳洲
澳洲外交部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澳洲政府針對國際合作發展援助設有政府與公民社會及私部門夥伴關之機制,其主責機構為澳洲外交部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澳洲政府資源挹注NGO國際合作發展資金之主要管道為「非政府組織合作計畫(The Australia NGO Cooperation Program, ANCP)」,根據該計畫,由澳洲政府每年主動篩選出與政府援助目標與重點一致之NGO名單,並資助其進行國際合作發展工作。
美國
美國國際開發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USAID)
USAID為美國政府執行政府國際發展合作援助之主責機構,透過資金援助方式,美國公民社會組織從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資金之24%係由政府提供,其計畫經費與政府計畫經費相當。
針對資金撥款流程,USAID採行之作法為計畫設計、招標、審核及撥款,在計畫設計階段,USAID會公開徵詢有興趣之公民團體或非政府組織提出計畫,整體評估後進行整合,制訂計畫之招標準則與審核標準,讓非政府組織據以在招標階段提出計畫申請案,USIAD則於審核後選出符合資格者,贊助資金以執行各項發展計畫。
我國
外交部於89年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協助國內具活力之多元民間團體參與國際會議、活動及各項計畫,建立公私協力之夥伴合作關係。
由外交部、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部會各依職掌訂定相關規定補助或委託NGOs執行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資料來源:外交部及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http://inpr.org.tw/m/405-1728-8682,c114.php?Lang=zh-tw
(三)國內NGOs有待政府協助開拓更多國際連結及援助管道,俾增進與iNGOs合作機會以增加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參與
近幾年來隨著援助模式與計畫實行方式改變,並強調釜山協議之論述,包括在地化、建立夥伴關係、成果導向、透明與責信等,越來越多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推動強調在地化與夥伴關係,透過夥伴對夥伴之合作方式,捐助方或國際非政府組織直接與駐在國地區型之公民社會組織建立夥伴關係,瞭解其需求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後,共同研擬並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此等伙伴關係亦逐漸擴展至與機構、公私部門及學術研究單位等合作夥伴。類此合作經驗同時促使地方型之非政府組織彼此間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或成立聯盟,共同承辦國際合作計畫,善用彼此不同專業使國際合作計畫更加完善,此外也透過合作夥伴倡議共同關切之國際發展議題,及影響政府政策等。
據外交部於108年度委託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Taiwan AID)辦理之「我國非政府組織進行海外援助現況及展望」專案研究計畫,研究結果顯示受訪之68個NGOs中有21個 NGOs(31%)係透過當地NGOs或iNGOs開啟國際合作發展業務;有24個NGOs (35%)係透過與當地政府合作,推展國際合作計畫,國內NGOs透過兩者網絡關係執行近80%國際合作計畫,係受訪NGOs開啟國際合作發展業務最主要之管道與契機,顯見對於受訪NGOs而言,在執行國際合作發展方案時,發掘好的合作夥伴非常重要,然對於小型NGOs而言,其網絡拓展能力不似大型NGOs強,爰更需要政府協助拓展合作管道。
若由發展特色及重點來看,臺灣NGOs逐漸由過去個別深耕特定國家,轉為與其他機構或NGOs合作模式開拓活動空間,然目前仍屬摸索合作模式階段,各組織間雖逐步出現零星合作及資源整合,然仍未發展出一套良善之資源共享平台或合作機制。受訪NGOs表示初次探詢國際合作機會時,將面臨一段困難之探索期,若未有完善規劃經營國際參與,將造成無謂成本支出。絕大部分受訪NGOs皆提及國際合作發展方案成功與否及是否有值得信任之合作夥伴有關,爰受訪NGOs期望政府在國際合作及發展工作上給予之支持方面,有超過27%之NGOs將「增進與iNGOs合作機會」列為第一優先,另有16%至17%之NGOs將「協助開拓新的合作議題」及「協助提升CSOs友善環境」列為第一優先,顯見受訪NGOs希望有更友善之國際空間並開拓更多國際連結,俾增加國際援助計畫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