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之文化資產相關財務需求包含政府對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限制之補償需求,以及指定登錄後之修復支出、修復後之維護管理與活化再利用等經費需求。為使文化資產之保存得以永續,允應研謀長期挹注之財源解決前揭財務需求。
104年度至110年度文化資產數量逐年增加(詳表2-1-1),廢止者極少。詢據中央政府各部會,同期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活化再利用與相關補助經費決算數由19億餘元增至49億餘元(詳表2-1-2),亦概呈成長趨勢,顯示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文化資產永續財源課題亟待正視。謹就公有及私有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維護相應之權能受限補償,以及修復與營運經費等2大財務需求分析如下:
(一)公有文化資產數量預期將漸增,現行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仰賴政府經費辦理,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
1.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係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承擔。105年度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新增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據此,可預期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逐漸成長,政府修復及維護管理負擔未來亦隨之增加。
2.目前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係由管理機關及所有人編列維護管理經費,以及主管機關補助。按現行制度,公有文化資產雖可委外經營,惟因租約與允許使用範圍等須依法令規範辦理,符合文化資產價值與使用上之特殊限制,且眾多建物類型文化資產區位及相關維護營運成本未具收益價值,致委外經營面臨誘因不足問題。
(二)私有文化資產為數不少,現行可提供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存有執行困難之處,仍待改善
1.110年底有形文化資產計有2,879處、9種、2,433案,無形文化資產為611項,水下文化資產6處 (詳表2-1-1),其中私有之有形文化資產1,175處、433案,為數不少,以歷史建築661處、古蹟478處及古物433案居數量前三大者。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私有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維護為所有權人承擔,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提供輔助或補助。現行政府對私有文化資產之補償方式包含政府補助維修經費、徵收價購、容積移轉、持有稅賦(房屋稅及地價稅)及遺產稅減免等。其中稅賦減免雖減輕所有人負擔,惟所有人仍需自籌維護管理經費,而其餘3種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維護資源,於執行上面臨困難,容待策進,茲說明如下:
(1)政府補助及徵收價購:政府因財政困窘而難以有充裕資金挹注。
(2)容積移轉:容積需求較高者主要為房地產交易較熱絡與高樓建築普及地區如6都與新竹市,尚非每一縣市均有容積移轉需求,且容積移轉來源眾多(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水利地等),文化資產如私有古蹟及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尚需經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審議核定,致文化資產於容積移轉市場上競爭力不足。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解釋國家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亦應予相當補償並限期2年內修法,允宜併同積極研謀文化資產永續財源之策
司法院大法官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詢洽文化部說明略以,已就前開解釋函詢地方政府就古蹟及歷史建築指定登錄實務辦理困窘或建議,俾彙整以召集會議研議修法方向。如前述,現行私有文化資產補償措施之執行已有窒礙,容宜併同研謀改善之策,完備媒合平台以引進民間資源,建立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