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18文化政策白皮書所示,文化政策應健全文化資產保存與傳承;拓展跨域溝通與協力合作;深化在地實踐;推動文化經營與再生轉譯;增強文化與歷史、土地連結;培育文化保存專業與人才,與豐富多樣之文化沃土。據各部會調查資料顯示,國有文化資產相關建造物110年度決算帳面價值約9,536億餘元,辦理其相關維護再利用等經費約143億餘元,惟有部分文化資產建造物閒置尚未規劃用途,或因考量安全問題、招商不易或已遭覆蓋難以辨別原貌等因素無法適當使用,而文化部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相關計畫已推動多年,成效仍待檢討,說明如下:
(一)文化資產閒置難以規劃用途之成因概述
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無法辦理拆除,部分僅能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並編列配合款辦理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及修護再利用,說明如下:
1.建造物類文化資產:經指定或登錄後,首重妥適管理維護,以維持並彰顯文化資產價值,倘遇有損壞或重大災害需辦理修復,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擬訂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為之。鑑於文化資產永續保存,相關使用需受限於原貌保存之限制,因使用或再利用方式與用途常與該文化資產建造目的不同,致空間使用受限。現行除位於都會區域之文化資產外,其他地區經營大多無法達到自主營運,皆需仰賴所有權人自籌或政府補助營運。另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於該文化資產外增加設置消防避難裝置、無障礙設施等,若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應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使用,文化資產使用複雜程度高。
2.考古遺址:其保存計畫牽涉到該區域之土地開發、都市發展、地主權益等面向,故需由整體城市發展角度進行考量,經各機關部門統籌協調,並透過地方說明會與在地居民溝通,需配合民眾需求與期待,涉及層面極為廣泛。
3.古物:我國古物在縣市文物普查及國公有文物分級政策下,文物數量逐漸增加,然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各古物保管單位等各層級古物保存組織,因人力與預算空間有限,致古物維護修復及保存環境資源未能有效運用。
(二)中央政府經管古蹟及歷史建築尚未規劃用途數分別占32.42%及14.4%,允宜兼顧文化、史蹟及空間利用等面向,加強規劃管理,俾彰顯其文化價值
依各部會查填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使用情形,截至111年3月底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計327棟,總面積65萬7,165平方公尺,其中用途尚未規劃之古蹟106棟(占比32.42%),總面積8萬3,735平方公尺(占比12.74%),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建造物計896棟,總面積174萬7,640平方公尺,其中用途尚未規劃之歷史建築129棟(占比14.40%),總面積11萬9,864平方公尺(占比6.86%),合計尚未規劃用途之古蹟及歷史建築計235棟(占比19.22%),面積20萬3,599平方公尺(占比8.47%,詳表3-3-1),顯示推展古蹟及歷史建築文化價值容有精進空間,允宜兼顧文化、史蹟、景觀及發展、空間利用等多種面向審慎規劃及管理,俾彰顯其文化價值。
表3-3-1 111年度3月底止古蹟及歷史建築使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棟;平方公尺
使用情形
古蹟
歷史建築
合計
棟
面積
棟
面積
棟
面積
使用中
175
533,485
659
1,586,852
834
2,120,337
中研院
-
-
1
1,755
1
1,755
內政部
2
5,034
7
2,892
9
7,926
文化部
26
26,792
65
106,828
91
133,620
司法院
3
16,668
1
329
4
16,997
外交部
2
3,510
2
26,261
4
29,771
交通部
45
62,042
98
140,217
143
202,259
法務部
6
6,539
10
879
16
7,418
財政部
13
24,042
41
77,586
54
101,628
故宮
1
733
1
23,371
2
24,104
國防部
28
259,796
184
904,014
212
1,163,810
退輔會
-
-
14
2,987
14
2,987
國發會
1
5,630
4
12,237
5
17,867
教育部
1
18,129
5
8,071
6
26,200
經濟部
28
41,220
91
134,734
119
175,954
農委會
15
8,640
115
126,535
130
135,175
監察院
1
4,823
-
-
1
4,823
衛福部
-
-
18
16,934
18
16,934
環保署
-
-
1
57
1
57
總統府
3
49,887
1
1,165
4
51,052
已規劃用途
46
39,945
108
40,924
154
80,869
交通部
17
27,148
24
25,266
41
52,414
法務部
6
972
-
-
6
972
財政部
7
2,853
3
627
10
3,480
國防部
1
179
10
2,085
11
2,264
國發會
1
784
5
1,084
6
1,868
經濟部
10
6,607
18
3,338
28
9,945
農委會
4
1,402
11
1,392
15
2,794
衛福部
-
-
37
7,132
37
7,132
尚未規劃用途
106
83,735
129
119,864
235
203,599
司法院
-
-
14
1,490
14
1,490
交通部
4
31,872
23
6,071
27
37,943
法務部
-
-
12
1,060
12
1,060
財政部
2
516
1
309
3
825
國防部
75
25,153
10
946
85
26,099
經濟部
22
25,390
54
105,436
76
130,826
農委會
3
804
15
4,552
18
5,356
總計
327
657,165
896
1,747,640
1,223
2,404,805
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三)部分文化資產因考量安全問題、招商不易或已遭覆蓋等因素致閒置無法活化再利用,恐降低文化資產價值
為辦理文化資產活化、歷史重構及空間再造等,近年投入預算資源呈增加之趨勢,惟經各部會統計有部分閒置無法活化再利用之文化資產共計18件(詳表3-3-2)。其中番學堂遺構及積穗配水池因已被填平無原有樣貌,該地已覆蓋其他建築,更無謂修復及再利用,經查該2案均為市定古蹟,皆深具地方歷史保存價值,容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符合喪失古蹟價值之檢討空間。其餘案件主要係考量安全問題及招商不易等因素,管理機關無法辦理活化再利用,允宜積極確保類似文化資產案件安全,研謀招商方案,避免擴大損壞,降低文化資產價值。
表3-3-2 近年無法活化再利用文化資產統計表
主管機關
項次
文化資產名稱
登錄類別
地區
國家文化資產網使用情形說明
機關說明
原民會
1
光復鄉阿美族太巴塱kakita'an祖屋
文化景觀
花蓮縣
無
土地歸屬尚待釐清
2
茂林得樂的卡(瑪雅)部落舊址
歷史建築
高雄市
石板屋屋頂皆已傾圮,部份建築仍保有牆體或牆基,有些連牆基都不完整,目前設有舊茂林步道及解說設施,茂林區文史協會並已進行環境維護工作。
石板屋屋頂皆已傾圮,部分連牆基不完整,現況難以活化再利用
司法院
1
番學堂遺構
古蹟
臺北市
無
番學堂遺構為地下遺址,已原樣覆土,地面層為辦公使用,並無對外開放。
2
戰後林厝3號反空降堡
歷史建築
臺中市
閒置空間,已無軍事機能
該歷史建物考量安全問題未開放民眾參觀
經濟部
1
金瓜石太子賓館
古蹟
新北市
位於黃金博物園區內,供民眾參觀用途。
因古蹟脆弱,僅供外部參觀,不開放入內
2
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
古蹟
新北市
閒置且不作使用。
台金早期礦業水圳管線輸送水源使用,為維護古蹟整體性及安全,目前閒置無利用。
3
積穗配水池
古蹟
新北市
自34年後已無使用,並遭破壞僅存殘蹟。
現況已被填平,其上被永和市公所興建公園涼亭,無法活化。
交通部
1
玉里迪階陸橋殘蹟
古蹟
花蓮縣
閒置
現址為臨軌旁靠山坡之磚造橋墩殘蹟,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2
曾文溪鐵道舊橋遺蹟
歷史建築
臺南市
無
本案鐵道舊橋遺蹟橫跨曾文溪,臨近無民用或商業設施,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3
臺鐵宜蘭運務段防空洞
歷史建築
宜蘭縣
戰後因戰事解除外部加作有空心磚,並在前後入口以混凝土抹牆,並有雜物堆置
屬特殊建造物,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4
蘭陽溪舊鐵路橋
歷史建築
宜蘭縣
自95年6月28日鐵路軌道行駛新橋後,目前該舊橋已閒置。
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5
宜蘭火車站給水塔
歷史建築
宜蘭縣
內部現堆放鐵梯等雜物。
屬單點獨棟之臨軌建物,不易活化或開放民眾使用。
6
臺鐵舊山線-大安溪鐵橋
古蹟
臺中市、苗栗縣
現今火車停駛中,為保護遊客安全,鐵橋封閉管理中
本案鐵橋橫跨大安溪,臨近無民用或商業設施,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
7
臺中車站周圍防空壕及碉堡群
歷史建築
臺中市
暫不開放
屬特殊建造物,招商不易,活化再利用困難度高。
8
掃叭隧道
古蹟
花蓮縣
使用情形現況僅北口因地下水源形成掃叭濕地生態區,而有建置單車道與景觀步道,南口因路線較不易抵達,並於數年前因風災因素而坍塌,導致南隧道口幾乎造淹蓋,有些荒廢。
現況僅北口因地下水源形成掃叭濕地生態區,而有建置單車道與景觀步道,南口尚處於荒廢人煙罕至狀態。
9
臺中車站機關車庫遺構
歷史建築
臺中市
待調查研究。
位於臺中火車站大智路天橋基柱旁,遺構旁設有玻璃圍籬及步道,於無其他施作工程且安全無虞時,即可開放民眾於步道上就近參觀。
10
仁安街港務局宿舍
歷史建築
基隆市
無
位於商港區域範圍外,基隆市政府刻正辦理文化資產整體規劃評估作業,未來擬請基隆市政府辦理撥用。
農委會
1
新店和美煤礦
歷史建築
新北市
無
礦坑內有安全結構問題,封閉中。
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各部會查填資料,本報告整理。
(四)文化部及國有財產署允宜建立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資料庫,提供財產管理機關行政指引,避免具文化資產價值之財產閒置,提升文化資產保存及都市開發之成效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復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另同辦法第19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準用前揭規定。爰文化部業具文化資產建造物相關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等完整資料。
據國產署表示該署目前無調查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等各類情形及預計處理進度相關統計資料。惟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2條之規定,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改良利用、資訊業務、檢核及統籌調配等為該署之業務範圍。顯示該署雖未調查,惟國有文化資產亦屬國有財產,仍為該署業務管轄範圍,允應積極管理督導。
爰此,各機關財產管理單位因未具文化資產專業人員,缺乏文化資產管理、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觀念,且各類型文化資產應如何活化再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未明訂應有之樣態,致部分文化資產閒置無法使用。為避免不當經營喪失文化資產價值、無能力及人力導致閒置或與原本保存文化遺產本意脫離等,允宜由文化主管機關及國有財產主管機關提供行政指引,建立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資料庫,並積極協助開發單位與地方文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溝通協調,減少具文化資產價值之財產閒置情形,提升文化資產保存及都市開發之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