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概念已由過去之凍結式保存,轉變為活化再利用之永續經營,並與民眾生活連結,賦予文化資產新生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活化再利用以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為原則。此外,保存與活用文化資產,以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重要立法宗旨。該法並規定,公有文化資產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謹就中央政府各部會經管國有之有形文化資產(不含古物)活化再利用情形評析如下:
(一)各部會經管可利用之國有文化資產39.41%作為辦公室及宿舍使用
詢據各部會提供資料,111年3月底經管之國有有形文化資產(不含古物)完成修復後之活化再利用方式包括作為辦公室、宿舍、陳列館、博物館、觀光、農田水利灌溉、存放物品、戶外開放空間供參觀等方式。各部會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不含古物)扣除自然保留區、軍事管制用地、待修復、修復及移撥中之文化資產後可利用者(以下簡稱國有可利用文化資產)計170處,其中以42處作為辦公室使用居多,約占2成4;其次為陳列展覽館(或博物館)32處、開放式戶外空間26處及宿舍25處(詳表3-4-1),而辦公室及宿舍合計67處,占比為39.41%。
(二)各部會經管國有文化資產4成未開放參觀,允宜研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適度開放參觀之可行性
各部會經管之國有可利用文化資產170處中,102處已開放參觀,尚有68處未開放參觀(詳表3-4-2)。而未開放參觀之原因主要包括作為辦公室或退休員工與眷屬合法宿舍使用、基於安全考量而未便開放等。惟亦有作為辦公室仍開放參觀者計2處,例如監察院與司法院。衡酌各部會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具高度公共性,且係以國家資源挹注維護管理,尚未開放民眾參觀之可利用文化資產占4成之多,允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研謀適度開放之可行性,以達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之立法宗旨。
(三)各部會經管可利用國有文化資產衍生來自政府以外收入者僅32處,且多數收入不高,允宜兼顧文化資產價值之保存與發揚原則,開發有助提升經濟效益之多元再利用方式
1.各部會經管國有可利用文化資產170處中,32處有來自政府以外之收入,大多採部分場地出租或委外經營方式。收入型態包括場地租借收入、權利金收入、自動販賣機收入、房租津貼、門票收入、餐飲與紀念品收入。依各部會回復資料,前開32處除中正紀念堂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經管之北部火力發電廠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收益用於文化資產之維護管理費用外,其餘係編列單位預算依規定均繳入國庫。
2.該32處文化資產106年度至110年度來自政府以外之收入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概呈下滑之勢,而各年度收入曾超逾億元者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正館之106年度至108年度7億餘元至8億餘元、北門驛與阿里山林業暨森林鐵道文化景觀106年度至109年度均達1億元,其餘計有7處介於1千萬餘元至7千萬餘元,11處介於1百萬餘元至1千萬餘元,12處低於1百萬元(詳附錄),顯示文化資產再利用衍生收入多數不高,且僅以場地出租為主要收入來源者之收入普遍偏低。
3.按文化資產之活化再利用以保存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原則,避免文化資產之不當使用或過於商業化而欠缺實質內涵,其活化再利用因有所限制而尚難完全以財務為考量。惟過度狹隘之文化資產經營管理方式,易導致其低度使用而未能彰顯其文化意涵與價值。況文化資產應用為文化創意產業之一,已有文化資產場域再利用與文化創意相結合案例,有效率之經營管理衍生之收入並有助於挹注文化資產之永久保存維護。爰前述各部會經管之可利用國有文化資產產生來自政府以外收入者僅32處,多數收入不高,允宜探究在保存與發揚文化資產價值之前提下,開發多元及效率之活化再利用方式,提升經濟效益,俾使文化資產價值有遠源流長之永續經營管理方式,並減輕國庫負擔。
表3-4-1 中央政府經管國有之有形文化資產再利用情形表 單位:處
機關別
辦公室
陳列展示館(博物館)
文創園區
宿舍
觀光
(說明3)
開放式戶外空間
存放物品
農田水利灌溉
其他
小計
內政部
3
5
0
0
0
1
0
0
0
9
外交部
1
0
0
0
0
0
0
0
1
2
國防部
2
1
0
13
0
8
0
0
8
32
法務部
2
1
0
2
0
0
0
0
0
5
農委會
14
7
0
5
12
10
1
13
3
65
衛福部
4
0
0
0
0
0
1
0
0
5
環保署
0
0
0
1
0
0
0
0
0
1
科技部
0
0
0
0
0
1
0
0
0
1
國發會
2
0
0
0
0
1
0
0
0
3
退輔會
1
1
0
1
0
0
0
0
1
4
故 宮
0
2
0
0
0
0
0
0
0
2
司法院
4
0
0
1
0
0
0
0
0
5
監察院
1
0
0
0
0
0
0
0
0
1
總統府
1
1
0
0
0
0
0
0
2
4
交通部
1
0
0
0
0
0
0
0
0
1
勞動部
0
0
0
1
0
0
0
0
0
1
教育部
0
6
0
0
0
0
0
0
0
6
財政部
4
0
0
1
0
0
1
0
1
7
原民會
0
0
0
0
0
1
0
0
0
1
經濟部
2
0
0
0
0
4
0
0
0
6
文化部
0
8
1
0
0
0
0
0
0
9
合 計
42
32
1
25
12
26
3
13
16
170
說 明:1.上表為統計111年3月底之數據。
2.上表不含自然保留區、軍事管制用地、待修復、修復及移撥中之文化資產及古物。
3.上表「觀光」欄係指文化資產含聚落、人文景觀、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整區規劃為觀光之活化再利用。
資料來源:彙總各部會提供資料。
表3-4-2 中央政府經管國有之有形文化資產開放參觀情形表 單位:處
機關別
小計
開放參觀
有來自政府以外之收入處數
機關別
小計
開放參觀
有來自政府以外之收入處數
有
無
有
無
內政部
9
5
4
0
司法院
5
1
4
1
外交部
2
1
1
1
監察院
1
1
0
0
國防部
32
29
3
3
總統府
4
3
1
2
法務部
5
1
4
1
交通部
1
0
1
0
農委會
65
33
32
9
勞動部
1
0
1
0
衛福部
5
0
5
0
教育部
6
5
1
4
環保署
1
0
1
0
財政部
7
3
4
1
科技部
1
1
0
0
原民會
1
1
0
0
國發會
3
1
2
2
經濟部
6
5
1
0
退輔會
4
1
3
1
文化部
9
9
0
6
故 宮
2
2
0
1
總計
170
102
68
32
說 明:1.上表為統計111年3月底之數據。
2.上表不含自然保留區、軍事管制用地、待修復、修復及移撥中之文化資產及古物。
資料來源:彙總各部會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