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編列相關規範
日本屬內閣制國家,依據日本憲法第86條規定:「內閣應編製每會計年度之預算,提出於國會,經其審查與議決」,其中關於國家預算及其他財政之基本事項則規範於財政法,以下將相關規定整理詳表2-1-1。
表2-1-1 日本國家預算及財政基本事項相關規範
項目
規範內容
會計年度
日本會計年度為4月制。
國家會計
1.一般會計(支應政府基本政務需求之財政收支) 。
2.特別會計(為舉辦特定事業,設立特定基金運用,或以其他特定歲入,充作特定歲出) 。
3.政府關係機關預算,由政府授予特殊法律地位,各自擁有獨立預算會計者,如政府特殊金融機關或公營事業。
4.為支應各項公共政策所需之財務計畫,日本政府設立財政投融資計畫,透過國家制度與信用,由財務省以發行債券或賒借等方式取得財源,其約為一般會計預算60%,有日本政府第2預算之稱。
預算編製內容
1.歲入歲出預算:一切歲入歲出均應編入預算。其中,內閣為支應無法預測預算之不足部分,得在歲入歲出預算中,計列適當金額之預備金(由財務大臣管理)。
2.繼續經費:國家所辦之工程、製造及其他事業如需數個年度完成,有其特殊需要時,可估定經費總額及每年分攤額,經國會議決,依其議決分年支出,惟其支出年限自該會計年度起以5個年度為限,且國會於繼續經費成立後各會計年度審議預算時,仍可再為審議各繼續經費。
3.准許轉入經費:歲出預算因性質或預算成立後之事由,致該年度無法完成支出,得預先經國會議決,內閣核定後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4.國庫債務負擔行為:國家為負擔債務行為謂國庫債務負擔行為,除依法律或歲出預算金額或繼續經費總額範圍內者外,非預先編列預算經國會議決,不得為之,且國家因負擔債務行為,支出年限以5個年度為限。
預算編製過程
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應於每會計年度準備其管轄範圍內之歲入、歲出、繼續經費、准許轉入經費及國庫債務負擔行為相關文件送交財務省,並由財務省檢討調整後,編製概算交由內閣通過,內閣並於每年1月中,向國會提出年度預算。
追加機制
為彌補法律上或契約上屬於國家義務之經費不足,或基於預算編成後發生之事由,特別緊急且必要經費之支出,或為進行債務之負責等進行必要預算之追加時,或因預算編成後發生之事由而有對已成立之預算加以變更之必要時,內閣得準照預算編製手續編製追加之預算,向國會提出補正預算。
資料來源:日本財政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2、第14條之3、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4條、第27條及第29條。
(二)預算編製情形
為瞭解日本政府預算實際編製流程,本報告參據該國財務省公布令和4年(民國111年)預算編製狀況加以說明:
1.日本內閣於令和3年(民國110年)6月18日決定「2021年經濟財政管理與改革基本方針」後,並參據「2018年經濟財政管理與改革基本方針」中有關「新經濟金融振興規劃」訂定申請令和4年預算之基本方針,於7月7日公布,作為各省大臣提出概算需求之依據。
2.令和4年預算申請基本方針就經費需求之申請,主要係參考上年度(令和3年)預算並衡量其他因素(如養老費及醫療仍需老齡化增長情形,一般性支出以上年度預算90%先估算等)估算,另各部廳首長需辦理行政業務審查,確認各項業務是否改善及其成效。另預算編製過程中尚需考慮各項費用優先順序,於支出改革基礎上提高效率等,並同時配合「增長促進框架」、「新經濟及財政振興計畫」及「進實施沖繩特別行動委員會最終報告之措施」等相關規範進行檢討。
3.各省應於令和3年8月底提出申請,倘若有不可避免之情事後續需提出申請,亦需依該方針計算所需金額。
4.相關申請經財務省審查檢討後,編製成年度概算,經內閣會議於令和3年12月24日決定預算案(一般會計歲入歲出概況詳如附錄1),並於令和4年1月17日向國會提出。
5.日本於令和4年5月底前曾辦理1次補正預算,依據財務省公告之資料,內閣會議係於令和4年5月17日決定補正預算案(詳如附錄1),並於同月25日向國會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