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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日本預算制度現況及問題探討

三、日本預算執行及決算確認機制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與日本預算制度現況及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貳、日本預算制度之演變及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

(一)預算執行及決算確認相關規範

依據日本財政法第32條規定,各省廳首長就歲出預算及繼續經費,不得使用於各項所定目的以外之用途,惟當各省廳預算執行遇有不足時,財政法仍有執行彈性機制,包含移用及流用、預備金等規定,相關規範整理詳表2-3-1。

表2-3-1 財政法有關預算執行彈性規範

項目

規範內容

移用及流用

移用:各部局之間或各部局等下之各項歲出預算(含繼續經費)不得相互移用,但預算確有執行必要,於預先編列預算並經國會議決,經財務大臣核定後始能移用。

流用:各省廳各目經費非經財務大臣核定,不得於目與目間互為流用。

前述移用或流用情形應通知各該省廳首長及會計檢查院。

預備金

請求:各省廳首長遇有使用預備金之必要時,應列明理由、金額及計算基礎,編製報告書送財務大臣,經財務大臣調查做必要之調整,編製預備金使用書後提出內閣會議決定。

動支:各省廳首長應於下屆國會常會開會後,將動支預備金之金額編製報告書,儘速提送財務大臣,由財務大臣編製動支預備金總報告書,內閣再將其提出下屆國會請求承諾,並送會計檢查院。

資料來源:財政法第33條及第35條。

為有效運用財政資金,財務省自平成14年起每年進行預算執行調查,加強預算PDCA週期功能,以準確回饋至預算編製,由財務省主計局預算相關同仁及機關財務局同仁通過調查預算實際執行狀況,辦理各機關預算審查及提出改進事項,每年約4月公布調查案件,並陸續公布調查結果,另約於次年1月公布預算執行調查結果反映至次年度政府預算案情形。

至國家決算之確認,按日本憲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國家收支之決算,每年由會計檢查院檢查之,內閣應於次年度將決算連同檢查報告,一併提出於國會。有關決算編製、決算確認及預算執行監督規範,分別規範於該國財政法及會計檢查院法等規定,以下摘錄重點內容詳表2-3-2。

表2-3-2 決算編製、決算確認及預算執行監督相關規範

項目

規範內容

決算編製過程

各省廳首長應於每會計年度依財務省規定,編製歲入歲出決算報告書及有關國家債務計算書,並應於次年度7月31日前送財務省(繼續經費亦同),再由財務省依據該等報告書進行區分,編製決算明細書。

內閣應於次年度11月30日將歲入歲出決算,連同歲入決算明細書、各省廳歲出決算報告書、繼續經費決算報告書及有關國家債務之計算書送達會計檢查院。

內閣應將會計檢查院檢查之歲入歲出決算,於次1年度召開常會時,提出國會為常例。

決算確認機關

會計檢查院獨立於內閣,由3名檢查官構成之檢查員會議及事務總局所組織,且檢查官由參、眾議院同意,並由天皇對檢查官之任命進行認證,檢查官每屆任期7年,只能連任1次。

會計檢查院對國家收支決算及法律規定進行檢查,依據檢查結果確認國家收支決算。

會計檢查院認為有必要出席國會並就檢查報告做出解釋時,可派檢查官出席或書面解釋。

會計檢查院職權

各議院或各議院之委員會於需要審查或調查時,可要求會計檢查院對具體事項進行會計檢查,並報告結果。

會計檢查院應辦理經常會計檢查及監督會計核算,從準確性、合規性、經濟性、效率性及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檢查,倘檢查過程中發現相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國家嚴重損害時,得要求其主管單位或負有監督責任機關給予處分。

會計檢查院於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或會計不合理事項,或發現法律、制度、行政方面需要改進時,會計檢查院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主管機關或其他負責人,提出意見及要求採取適當行動或改進措施,上述提出意見或要求採去措施,如為特別必要事項,可隨時向國會及內閣報告。

資料來源:日本財政法第37條、第39條、第40條、國會法第105條、會計檢查院法第1條至第5條、第20條、第21條、第30條、第30條之2、第31條、第34條、第36條、預算決算及會計令第20條。

(二)預算執行調查情形

有關令和4年預算執行調查,財務省係於當年3月選定共39件調查案件,調查結果將自6月起隨時公布,以利反映於各省廳之預算中。至令和3年調查案件亦為39件,調查結果分別於令和3年6月、9月及令和4年1月公布,其內容除敘述調查事件及調查觀點之說明外,尚包含調查結果及分析,與今後改善檢討之方向,並於最後1次調查報告說明後續回饋至預算案情形,例如農林水產省之農山漁村振興給予金(農山漁村活化性整備對策),令和3年預算為98.05億日圓,經調查分析,平成30年度(民國107年)及令和元年(民國108年)績效達成率均逾85%,惟令和2年(民國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目標達成率僅40.2%,財務省依新政策精查所需經費後,調減令和4年預算至97.52億日圓(減少0.53億日圓)。

至會計檢查院為確保會計適當性,可隨時進行會計檢查,該院每年至少發布1次隨時報告,另該院依據國會要求進行之會計檢查,則視兩院需求提出情形,於檢查完竣後提出檢查報告,以令和3年為例,會計檢查院按國會需要,完成調查案件共包含有關高速公路通行費及債務償還狀況之會計檢查等5件(均為令和元年提出調查需求)。

(三)決算辦理及確認情形

檢視日本令和2年決算辦理情形,各省廳係於令和3年7月30日前提交歲入歲出決算報告予財務省,該省依據資料編製「歲入歲出決算」,並於同年9月3日內閣會議通過後送交會計檢查院。會計檢查院檢查後,確認令和2年決算,並做成令和2年決算檢查報告(主要檢查結果內容摘錄詳附錄2),於令和3年11月5日送交內閣,內閣於同年12月6日連同會計檢查院檢查報告向國會提交決算。

原依財政法規定,內閣應於次1年度常會時連同會計檢查院檢查報告併同決算送至國會,另按參議院於平成15年(民國92年)5月要求:「自平成15年以後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次1年11月20日前後向國會提出」,內閣雖符合財政法規定之期限內(令和3年11月30日)前將決算送至會計檢查院,惟其提送國會時間並非常會期間,而為臨時會(第207回國會),故已推遲提送。

令和3年12月21日眾議院將令和2年決算交付決算行政監視委員会,參議院則於全體會議由財務大臣報告決算概要,並提問相關首長。眾議院決算行政監視委員会及參議院決算委員會於第208回國會(常會)後始進行決算討論,前者自令和4年4月4日起召開3次會議後通過令和2年決算,眾議院並於同月12日同意決算案,至參議院決算委員會於令和4年3月28日起召開8會議討論,並於同年5月16日通過,參議院後於同月18日同意決算案(兩院對決算審查為分別處理,且對於決算最終數值並無修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