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及日本近年均曾發生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完成預算審議情形
依據我國預算法第46條及第51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8月底)提出立法院審議,且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11月底)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故立法院法定審議期間為3個月,日本內閣則於1月中提交預算案給國會審議,國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3月底)議決,其法定審議期間約為2個月。
另審議方式:日本參、眾議院由預算委員會為主要審查單位,並可辦理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雖與OECD促進公民及社會組織參與仍有差距,但已初步聽取公眾意見;而我國則由8個委員會先行審查,後經黨團協商再送院會審議。至預算審議限制,因我國憲法第70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文略以,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至日本國會則無增加支出限制,國會提案條件為眾議院須有50人以上及參議院20人以上之連署。
綜整我國及日本國會近10年度國會審議預算情形(詳表3-2-1),均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內完成,附屬單位預算多半於會計年度下半年後通過,至日本政府預算案雖分為3案(分別為一般會計、特別會計及政府關係機關預算案),但國會為同時間審議通過,近年除102年及104年未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完成議決,辦理暫定預算,其餘年度於3月底前審議完竣;另查日本近10年預算案審議結果均按政府預算案通過,並未修正,與我國每年度預算刪減比率(修正數占預算案數,詳附錄7)約1%至2%有所差異。
表3-2-1 我國及日本近10年國會審議預算日程
年度
我國
日本
行政院函送本院
立法院三讀
內閣提送
國會
國會議決
總預算公務
附屬單位預算
102
101.8.31
102.1.15
尚未完成審議
102.2.28
102.5.15
103
102.8.30
103.1.14
104.1.13
103.1.24
103.3.20
104
103.8.29
104.1.23
104.6.15
104.2.12
104.4.9
105
104.8.31
104.12.18
105.12.30
105.1.22
105.3.29
106
105.8.31
106.1.19
106.11.21
106.1.20
106.3.27
107
106.8.31
107.1.30
107.12.7
107.1.22
107.3.28
108
107.8.31
108.1.10
108.11.8
108.1.28
108.3.27
109
108.8.30
109.1.20
109.5.22
109.1.20
109.3.27
110
109.8.31
110.1.29
110.12.10
110.1.18
110.3.26
111
110.8.31
111.1.28
尚未完成審議
111.1.17
111.3.22
說 明:1.我國107年因內閣改組曾於106年9月19日修正預算案,111年則於110年10月28日配合軍公教調整待遇修正預算案。
2.日本平成25年(102年)及平成27年(104年)因預算未能及時通過,辦理暫定預算,內閣提送國會日期分別為102年3月27日及104年3月27日,國會分別於102年3月29日及104年3月30日議決。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本院網站、財務省網站及日本參議院網站。
(二)日本以編製暫定預算因應預算未能及時議決情形,惟其執行彈性較我國小
國會審議預算過程可能遇有無法於法定審議期間完成情形,按我國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暫依上年度執行數核定動支,以避免政府施政中斷或行政癱瘓;至日本則由內閣提出暫定預算(一段期間),屬臨時性預算,應限於國家行政管理至關重要之費用,並避免將預算中應討論之重要政策費用及新興措施相關費用納入,仍不能排除該等費用編列至暫定預算,惟日本政府認為暫定預算期間仍有其政策投入之需求,倘逕以上年度預算執行,恐存障礙,故期制定能於短暫之審議期間可被接受之新政策。
因我國附屬單位預算於預算未審議通過前,收支按前述補救措施營運,且新興資本計畫又得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等辦理,其執行更為彈性,爰其預算雖多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年內通過,仍可正常運作;另日本近10年共發生2次編列暫定預算(詳表3-2-2),期間分別為11天(平成27年4月1日至11日)及50天(平成25年4月1日至5月20日),其支出預算多以經常性支出(如人事費等)及行政營運所需之最低金額,與新(舊)災害相關之維修支出,如有新政策相關支出則不入帳(除特殊採取之措施),其預算之編製主要係依原年度預算調整。
表3-2-2 日本平成25年及平成27年暫定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億日圓
平成年度
歲入預算
歲出預算
年度
暫定
編製原則
年度
暫定
編製原則
25
926,115
24,192
稅收等於收入期間應計入,公債以公共工程費用計入。
926,115
131,808
期間人事費等經常性費用、養老保險等福利補貼及行政營運所需最低金額,公共工程預算額十分之三,災後復原則為五分之二。
27
963,420
263
稅收等於收入期間應計入。
963,420
57,593
期間人事費等經常性費用、既定措施費用及行政營運所需最低金額,新災害造成之維護控制成本。
說 明:平成25年歲出暫定預算編製原則有關災害之控制維護費用,如為新災害則以年度公共工程預算七分之一。
資料來源:日本平成25年及平成27年暫定預算。
為使預算不至發生空白期間,預算可能無法及時議決時,日本內閣需於一定時間內提前額外編製暫定預算,且需國會議決通過,又如暫定預算期間過後,其年度預算尚未議決,即需再次辦理暫定預算,將可能造成額外行政成本及耗費時間,然亦因日本政府所有支出預算皆需經國會審查,透由暫定預算之編製得強化行政及立法機關之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