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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日本預算制度現況及問題探討

三、我國及日本均建立預算保留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之制度,惟我國將保留數視為執行成果,恐無法合理衡量機關績效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與日本預算制度現況及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日本預算制度對我國之啟示及借鏡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

(一)為賦予機關預算執行彈性,我國及日本建立預備金制度,兩國動支及審議機制雷同,另我國尚設有使用條件等限制

為賦予政府預算執行之彈性,我國及日本設置預備金制度,有關我國第二預備金及日本預備金制度之比較,其相關規範內容摘錄詳表3-3-1,比較兩國預備金核定動支及審議機制頗為相似,惟我國設有使用條件、禁止及備查等規範,動支條件較為嚴謹。

表3-3-1 我國及日本有關預備金規範

項目

我國

日本

依據

預算法第22條

財政法第24條

使用條件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並無特定使用條件,預備金係用於難以預測預算之不足,各省各廳首長遇有使用預備金之必要即可請求動支。

禁止動支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除外)。

無禁止規定

備查機制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因緊急災害動支者除外)。

無備查規定

核定機關

行政院

內閣

審議機制

各機關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閣應將動支預備金之總報告書及各省各廳之報告書,提出下屆國會,請求承諾,並應送交會計檢查院。

說 明:我國除第二預備金外,尚有第一預備金,依據預算法第72條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且編列於各機關預算內,故不納入此處討論。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預算法、日本財政法。

檢視我國及日本近年編列(第二)預備金情形(詳如表3-3-2),其中日本自109年起因應COVID-19疫情辦理補正預算時,額外編列「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我國第二預備金占總預算比率約為0.3%至0.4%,日本預備金及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分別占一般會計預算0.3%至0.82%及3.51%至5.49%。兩國動支預備金(不含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情形,日本僅於108年預備金動支數較高,至我國動支第二預備金雖有其必要動支條件,然近2年動支率仍較以往年度高。

表3-3-2 我國及日本106年度至111年度(第二)預備金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億日圓

年度

我國

日本

第二預備金

預備金

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

預算數

動支數

預算數

動支數

預算數

動支數

106

7,400,000

6,193,686

3,000

872

-

-

107

7,400,000

4,597,730

4,500

1,945

-

-

108

7,400,000

6,133,976

5,000

4,669

-

-

109

7,400,000

7,283,579

5,000

2,839

96,500

91,420

110

7,400,000

7,253,334

5,000

-

50,000

46,186

111

7,400,000

-

9,000

-

61,200

-

說 明:1.日本令和3年(110年度)預備金尚未公布,至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動支情形,已於財務省網站公布(隨時更新),令和4年動支數截至4月28日為1兆1,170億日圓。

2.令和4年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尚包含因應高油價及物價上漲措施等預備金。

3.第二預備金預算數為法定預算數,日本預備金預算包含補正預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日本財務省平成29年至令和4年政府預算、平成29年至令和2年政府決算、令和2年至令和4年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防治預備金。

(二)日本預算未能及時執行經核定後轉入下年度預算執行,與我國預算保留列入決算表達不同

按我國及日本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除已核定保留(准許轉入經費)之預算外,未經使用之經費,應即停止使用。為確保政府施政不因年度結束而中斷,並能維護政府權益信用,我國及日本分別設置預算保留及准許轉入經費機制(詳如表3-3-3)。其中日本准許轉入經費依其財政法預算編製相關規定,應列入預算內容,與我國預算保留已列入年度決算,規範不盡相同。

表3-3-3 我國及日本預算保留及准許轉入經費機制

項目

我國預算保留

日本准許轉入經費

依據

預算法第72條

財政法第14條之3

項目

收入及支出

支出

要件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支出

於該年度內發生支出負擔行為,因不可避免之事故,而未能於該年度內完成支出者

核准機關

行政院

財務大臣(預先經國會議決)

核准程序

各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10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各省廳首長應編製轉入經費計算書,按每一事項列明事由及金額,於3月31日前送交財務大臣核定,轉入時應通知財務大臣及會計檢查院

報表表達

方式

(詳附錄8)

1.當年度:屬決算數之一部分,列入歲出(入)決算書表

2.列為以前年度保留數,於下年度歲出轉入決算書表表達

1.預算書:於一般會計總預算帳列示機關及事項,於各省廳一般會計歲出預算各目明係書之計算內容列示事由及金額

2.決算書:於一般會計決算書歲出及各項費用列明結轉下年度之准許轉入經費金額;於各省廳政策決算對應表揭露。

資料來源:我國預算法、日本財政法、預算決算及會計令。

(三)我國將預算保留列為決算數,評估機關績效恐失公允,並無法瞭解政策整體執行狀況

日本准許轉入經費列入下年度預算,除增加機關執行彈性,亦期幫助機關整體評估其所需預算資源,惟因申請准許轉入經費時間為3月底,多數機關早已完成概算編製,內閣提送之預算書表亦僅列示准許轉入經費事項,並未包含上年度結轉下年度經費之金額,國會無法深入瞭解政府新會計年度所需之資源及其掌握之預算資源,且對於日本每年度發生准許轉入經費比率並未有明顯改善(106年至109年准許轉入經費占預算數比率為4.14%至16.89%)。

另日本將准許轉入經費結轉下年度後,透由於決算表達時列入預算數表達,將可完整評估政府機關對於政策投入之資源及預算執行績效,例如政府治山治水對策事業費於令和2年預算數(包含以前年度准許轉入經費)共2兆2,011億日圓(詳如表3-3-4),其決算數僅1兆3,872億日圓,執行率63.20%,此種方式並不會將本年度及上年度之預算執行績效分開衡量。

表3-3-4 日本令和2年治山治水對策事業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億日圓

項目

金額

預算現額

22,011

歲出預算額

15,849

當初預算額

11,375

預算補正追加額

4,492

預算補正修正減少額

-18

以前年度准許轉入經費

6,056

預備金使用額

106

決算數

13,872

准許轉入下年度經費

7,990

不用額

149

資料來源:日本令和2年一般會計公共事業關係費。

至我國將預算保留數視為已執行之預算,雖後續可透由各年度(或會計月報)之相關報表瞭解該等預算保留數之實現狀況,然因該等預算部分僅為契約責任之支出等,並未有實質權責發生,列為決算數恐高估機關執行績效,且該等預算尚無法確認何時得以實現(發生權責),即已認列為收入或支出,亦造成收入及支出有被高估之虞,無法正確表達政府實質收支營運情形,對於衡量機關政策及預算執行績效恐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