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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電源開發與電力交易執行情形之探討

三、現行再生能源交易機制(直供、轉供及躉售)與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概述

(一)再生能源銷售方式現況

106年1月電業法修正以前,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所發之電力僅能躉售予台電公司;嗣電業法修正後,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於發電市場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據能源局公告資料,自109年度起,部分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改採「轉供予用戶」或「躉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方式售電,且數量逐年增加,111年1至4月份,轉供予用戶售電量達2.30億度(占比21.02%)、躉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之電量0.90億度(占比8.23%),均較109年度大幅增加,但目前尚無採行直供予用戶之方式者(詳表2)。

表2 106至111年4月底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業直轉供及躉售統計表

單位:百萬度;%

年度

總計

直供予用戶

轉供予用戶

躉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

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數量

占比

數量

占比

數量

占比

數量

占比

106年

1,090

-

-

-

-

-

-

1,090

100.00

107年

1,044

-

-

-

-

-

-

1,044

100.00

108年

1,076

-

-

-

-

-

-

1,076

100.00

109年

2,240

-

-

216

9.64

37

1.65

1,987

88.71

110年

2,588

-

-

553

21.37

119

4.60

1,916

74.03

111年

1至4月

1,094

-

-

230

21.02

90

8.23

774

70.75

資料來源:摘錄自能源局/能源統計月報/4-03再生能源發電業直轉供及躉售。

(二)再生能源憑證推動情形

標準局於106年6月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下稱憑證中心),統籌與管理再生能源憑證業務。嗣於107年發布「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並建置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綠電交易平台。自此,再生能源供需雙方雖可透過憑證中心綠電交易平台媒合或私下議約方式完成交易,惟完成綠電交易合約者,皆需至憑證中心進行案場申請、憑證核發、移轉、宣告使用等作業。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流程如圖2。

圖2



資料來源:標準局提供。

據標準局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止,已有203家申請購電會員、40家申請發/售電會員,憑證中心累計核發再生能源憑證132萬7,977張、移轉憑證100萬6,952張,其中直轉供憑證(電證合一)成交張數99萬5,296張(占比98.84%)、自發自用憑證成交張數1萬1,656張(占比1.16%),按每張憑證為1,000度電核算,相當10.07億度綠電透過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