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4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依前揭規定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一定契約容量辦法),並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經查:
(一)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者,應依規定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且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爰此,與台電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者,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二)部分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逾期尚未依規定申報履行義務執行計畫,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儘速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
依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但已完成義務履行者不在此限。」
據能源局提供資料,110年度經該局通知應申報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之用戶計485戶,惟截至111年3月底止已完成申報執行計畫者450戶,餘35戶尚未申報執行計畫。
據能源局說明:「刻正針對逾期未申報之義務用戶名單進行盤點,並予其陳述意見及改善期限,否則將視情節取消本辦法第7條部分或全部扣減之義務裝置容量。」
按一定契約容量辦法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迄今僅1年餘,能源局除督促義務用戶儘速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外,允宜加強宣導,俾利法規落實。
(三)針對規劃以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者,允宜輔導並督促儘速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備規格,以利後續執行
依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6條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履行義務方式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一或混合方式履行義務。
據能源局提供資料,截至111年3月底已完成履行義務執行計畫申報作業者計450戶,其中規劃設置儲能設備方式履行義務者計20戶,規劃設置容量規模合計7萬5,721瓩。按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設置儲能設備者,其設備規格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惟據能源局表示:「現未有取得儲能設備同意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詢據補充說明略以:「目前尚未有規劃設置儲能設備之義務用戶向該局陳報儲能設備規格案件。惟該局已將本項規定列入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之申報表格,並於本辦法施行說明會中說明。再者,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至遲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第4年度起,於每年3月底前申報義務執行情形,屆時將再與用戶說明,並持續注意義務用戶申報設備規格進度。」能源局允宜積極輔導並督促義務用戶,儘早完成設備規格申報作業,以利後續執行設備裝置作業。
(四)逾半數義務容量被規劃以購買綠電及憑證方式履行,允宜滾動檢討綠電市場供需狀況,並協助義務用戶滿足購買綠電需求
據能源局提供資料,截至111年3月底,已完成申報執行計畫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中,規劃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方式履行義務者計100戶、義務裝置容量約56萬1,497瓩(7.6億度電力),占整體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設置容量106萬2,868瓩之比率高達52.83%,顯示義務用戶多數規劃以「購買綠電及憑證」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然由於國際供應鏈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之實施、環評承諾及自願性承諾等,我國企業對綠電需求日益殷切(如近期屢傳國內綠電及綠電憑證逾9成售予單一企業)。查111年4月份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19.29億度,占全國發電量229.31億度之比率8.41%,其中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尚不及4%,顯然無法滿足企業需求,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亟待大幅提升。爰此,除加速規劃並督促各開發單位落實各項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外,允宜持續追蹤綠電市場供需狀況,協助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滿足購買綠電及憑證之需求。
(五)允宜落實派員查核機制,俾有效督促義務用戶落實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
依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進行查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並應提供相關文件或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據能源局說明略以:已於110年擬定「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輔導與政策規劃計畫」,據以執行本辦法。因本辦法於110年起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並依本辦法第8條於通知後第4年3月始申報義務執行成果,目前多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尚未完成義務履行。爰該局目前尚未派員查核。
按一定契約容量辦法施行迄今雖未滿2年,然施行初期相關作業或制度之建置與落實,攸關後續推動成效,能源局允宜持續追蹤義務用戶履行義務計畫之進度並落實稽查機制,俾有效督促義務用戶早日完成履行義務。
綜上,迄今尚有部分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又規劃「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者,皆尚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備規格,能源局允宜督促義務用戶儘速依規定辦理,並落實稽查機制,俾增進再生能源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