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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電源開發與電力交易執行情形之探討

六、申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裝置容量占再生能源容量比率不及4%,且多數憑證集中售予少數企業,允宜研謀適當配套措施,俾利再生能源發展與減碳目標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再生能源電源開發與電力交易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凃玉枝

為落實能源轉型,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標準局於106年6月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統籌管理再生能源憑證,推動再生能源憑證與綠電交易制度,期藉此擴大再生能源使用,促進溫室氣體減量,進而達到減碳目標。據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該憑證中心已查核並通過231個憑證案場,裝置容量475.522MW。累計已核發115萬4,544張憑證,其中直轉供綠電交易憑證(又稱電證合一)100萬8,432張,自發自用憑證14萬6,112張,累計憑證交易量(移轉憑證)100萬6,952張(含電證合一成交99萬5,296張、自發自用1萬1,656張)。按每張憑證1千度電換算,即有10.07億度綠電之憑證完成交易。惟查:

(一)因應用電大戶負擔再生能源義務之法律規定及國際客戶要求,或主動響應減碳政策,國內對綠電及再生能源憑證之需求日益殷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明定,電力用戶之用電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負擔再生能源義務。經濟部依該條文規定於109年底訂頒「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據能源局統計資料,截至111年3月底已依前開管理辦法申報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者計450家,其中規劃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方式履行義務者計100家(占比22.22%)。

且部分企業因應國際大廠綠色供應鏈之要求,或為順應全球對抗地球暖化趨勢,自願負擔社會責任,而主動加入再生能源義務負擔者,爰國內企業對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需求將日益殷切。

(二)已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案場裝置容量占全國綠能裝置容量比率3.99%,綠電憑證制度容待加強宣導推廣

據標準局說明,截至111年3月底通過該局查核程序之再生能源憑證案場裝置容量達475.522MW,同期間全國再生能源裝置總容量為1萬1,930MW,以此換算,則截至111年3月底我國取得憑證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占全國再生能源容量比率為3.99%。顯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占比容有提升空間,允宜加強政策宣導與推廣。

(三)多數再生能源憑證集中售予少數企業,多數登記購電會員未能滿足需求,允宜研擬適當配套措施,以利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據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公告資訊,截至111年6月28日止累計已核發再生能源憑證139萬8千張,已完成交易者125萬1,811張,其中包括直轉供綠電交易再生能源憑證123萬8,833張、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1萬2,978張。

按憑證中心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申請購電會員有203家、申請發/售電會員則有40家。惟據公告成交紀錄顯示,111年截至6月27日止,直轉供憑證成交之買方家數為34家。爰以111年3月底已申請購電會員數203家推算,則尚有169家登記購電會員未曾購得所需之綠電及憑證。

另109及110年直轉供憑證之最大單一買家成交張數,占該年度總成交張數之比率均逾99%;111年度截至6月27日止,直轉供憑證交易張數計43萬3,505張,第一大單一企業成交張數38萬2,738張,占總成交張數88.29%,略有下降,顯示近期再生能源憑證交易之買方家數雖逐年增加,惟逾8成憑證仍集中售予少數買家(詳表13)。允宜審酌產業需求情形,研謀適當配套方案,以利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表13 再生能源憑證成交張數統計表 單位:家;張

項 目

109年

110年

111年

合 計

直轉供憑證

成交買方家數(家)

5

13

34

-

成交總張數(張)

51,791

753,537

433,505

1,283,833

第一大買家成交張數(張)

51,659

747,249

382,738

1,181,646

第一大買家成交張數占比(%)

99.75%

99.17%

88.29%

92.04%

自發自用憑證

成交買方家數(家)

35

42

32

-

成交總張數(張)

2,411

4,062

1,915

(說明)8,388

第一大買家成交張數(張)

497

828

357

1,682

第一大買家成交張數占比(%)

20.61%

20.38%

18.64%

20.05%

說 明:1.我國於2017年開始實施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爰自2017年至2022年6月28日止自發自用憑證共交易12,978張。

2.表列111年資料僅統計至111年6月28日止。

資料來源:摘錄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公開資訊網/媒合交易專區/成交紀錄,本報告整理製表。

(四)再生能源憑證底價差異頗鉅,允宜妥訂合理定價原則規範,以維市場交易秩序

據標準局說明,所有再生能源憑證均透過該局綠電交易平台辦理申請、核發、移轉、宣告等作業,惟交易價格係屬兩造私契約範疇,該局並無交易價格資訊。

然據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憑證買賣方媒合專區公開資訊顯示,自發自用憑證標售底價從1,400元至3,100元不等,底價高低差異幅度達121.43%,雖多數底價定於1,400元,且尚無法得知真正成交價格,然標售底價高低差異懸殊,恐不利市場公平交易與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允宜妥適規範憑證合理定價原則及資訊公開,以供市場遵循。

(五)透過平台媒合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占比偏低,甚至迄今尚無綠電交易實績,允宜加強提升平台媒合功能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綠電交易平台,係我國唯一官方綠電交易平台,提供有意願以轉供方式購售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一個媒合場域,並辦理媒合業務。

復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及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第12條規定,再生能源均需透過標準局憑證中心綠電交易平台交易。爰此,雖部分售電業者有自設交易平台,但其完成綠電交易合約後,仍需依據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至再生能源憑證中心進行案場申請、憑證核發、移轉、宣告等作業。

按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公告資訊,截至111年6月28日止,完成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已達125萬1,811張,惟其中透過綠電交易平台媒合交易者僅有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157筆、6,177張憑證,經過平台媒合成交之比率僅0.49%。至綠電交易部分則顯示「目前沒有任何資料」,反映自該中心綠電交易平台開始營運迄今,尚無再生能源買賣交易係經由該平台媒合者,平台媒合功能容有加強提升空間。管理機關允宜探究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案,加強提升平台媒合成效,俾促進綠能及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發展。

綜上,國內對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需求日益殷切,然目前申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裝置容量占整體再生能源容量比率偏低,且多數直轉供之電力及再生能源憑證集中售予少數買方,又憑證底價差異懸殊,恐不利買賣雙方公平交易與市場健全發展,另綠電交易平台迄無媒合綠電交易實績,平台媒合成效容有加強提升空間,允宜針對上開情事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俾利再生能源發展與憑證制度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