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保障臺灣社會之多元語言文化與族群語言共榮發展,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分別於99年1月、106年6月及108年1月制定公布並施行,其中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之傳承、復振及發展。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同法第7條復規定:「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如下:一、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二、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三、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四、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五、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事項。」該法明定優先保障並發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其立法精神主要係逐步改善語言消逝或斷層危機,確保面臨傳承危機之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與平等發展,促使臺灣不同族群之歷史與文化得以世代傳承,爰以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有關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之權利,讓每位國人以使用自己母語為榮,俾利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等獲得傳承及發展保障。
近年中央政府對國家語言發展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教育部主管、文化部主管項下辦理,推動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預算規模由107年之13億6,021萬6千元,增加至111年之21億8,526萬1千元(詳表2-2),且呈現逐年成長趨勢。
表2-2 107至111年度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經費編列與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合計
107
1,360,216
1,260,066
108
1,782,626
1,673,429
109
1,884,113
1,780,035
110
1,990,079
1,929,090
111
2,185,261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7
490,110
360,385
108
503,805
430,316
109
503,805
463,534
110
503,805
493,056
111
512,255
-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107
314,496
314,493
108
335,759
330,901
109
329,847
329,717
110
409,067
395,631
111
489,013
-
教育部主管
107
555,610
585,188
108
498,773
478,902
109
602,224
556,698
110
636,547
603,172
111
742,273
-
文化部主管
107
-
-
108
444,289
433,310
109
448,237
430,086
110
440,660
437,231
111
441,720
-
說 明:國家語言發展法於108年1月公布施行,爰文化部主管自108年度起編列預算辦理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教育部、文化部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