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一、預算之籌編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目錄大綱:貳、德國預算制度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珮珊

(一)憲政體制與預算籌編機關

德國憲政體制係採聯邦內閣制,總統不具有實權,僅為具有象徵意義之虛位元首,聯邦政府最高行政首長則為聯邦總理。依基本法第63條規定,聯邦總理由總統提名於聯邦議會後,經議員過半數同意而當選,由總統任命之;復據同法第64條及第65條規定,聯邦總理應決定政策方針並負其責任,聯邦內閣閣員則經聯邦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免之。其中財政部負責管理聯邦財政,使財政政策合乎經濟發展需要,並負責德國預算之籌編與執行,聯邦政府另設有跨部會之稅收估測小組,其主要成員由財政部、經濟部、聯邦銀行、聯邦統計局、各邦等政府官員及外部經濟專家組成,負責預測經濟發展趨勢與政府稅收規模,並向聯邦政府提出年度稅收評估報告,作為編製年度預算之參考資訊。

(二)預算書內容

德國每年除編製年度預算外,須一併提送5年財政計畫(Finanzplanung)予國會,作為審議之參考。茲分述如下:

1.年度預算案:德國預算係以預算法之方式成立,法條除顯示歲入、歲出總額外,並包含與預算有關之整體說明事項,至總預算案有關各表係以附錄形式隨同該法案一併送請國會審議。總預算案則係由數十個單位預算案所組成,包含各單位之收入及支出、承諾撥款之摘要、融資餘額之計算及信貸融資計劃之說明等資訊。為因應預算案未能及時通過之情況,通常規定於下年度預算案經通過且生效時,該年度預算案始告失效。

2.5年財政計畫:

(1)辦理依據:依穩定暨成長法(Gesetz zur Förderung der Stabilität und des Wachstums der Wirtschaft)第9條規定,預算之編製應以5年財政計畫為基礎,由聯邦財政部負責編製,經聯邦政府通過後提送聯邦議會與聯邦參議院;復依聯邦及各邦預算準則法(Gesetz über die Grundsätze des Haushaltsrechts des Bundes und der Länder,下稱預算原則法)第50條規定,聯邦政府應以5年財政計畫為基礎進行預算管理,而該計畫最遲應與下年度預算案一併提交給立法機關。該計畫不必經由立法機關議決,係作為預算審議之參考。

(2)內容及預期效益:5年財政計畫係由財政部與各部會藉由密切合作、相互協商之過程而訂定完成,其包含本年度預算(n-1)、下年度預算案(n)及往後3個年度(n+3)的收支估測,若推估結果顯示目前政策無法符合債限規定,則須調整計畫內容或縮減部分支出因應,該計畫須根據社會經濟與政治形勢發展變化做滾動式調整,配合預算籌編過程隨時保持更新。該計畫不僅注重短期經濟評估,更注重長期經濟預測與分析,使其既與客觀現實情況相適應,又能體現政府對中長期社會經濟的宏觀控制,提交立法機關之目的主要係為傳達未來5年社會經濟發展方向與訊息。

(三)編製流程

德國會計年度係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預算之籌編可分為兩個階段。茲分述如下:

1.第一階段(前年度11月至上年度4月):核定中程概算額度(Key Figures Decision)及向歐盟提交財政穩定計畫(Stability Programme)

自2011年起,聯邦政府按照「由上而下的處理程序」(Top-down-Verfahren),針對聯邦政府擬提出預算計畫,為各部會設立收入及支出總額,形成聯邦政府內部進行預算編製程序基礎,爰聯邦財政部於前年度12月即對各部會發出編製預算之通函,請其滾動調整上次5年財政計畫的數據,各部會亦可依需求提出新的政策優先事項。另針對德國經濟專家委員會(Sachverständigenrat)前年度11月提交的經濟報告,聯邦經濟部則於上年度1月發布的年度經濟報告中做出回應,其中即包括政府對編列預算案當年度的官方經濟預測。聯邦財政部則依據上述官方總體經濟預測結果,著手進行內部稅收估算,在基本法所規定的赤字範圍內,訂定各該年度支出上限,並與各部會展開中程概算額度的協商,於3月中旬提報內閣會議討論定案。

另依據歐盟規定,各歐元區國家須於每年4月中旬編製財政穩定計畫送交歐盟,以作為監督各國經濟現況與財政政策的工具,爰德國政府據核定之中程概算額度依相關規定格式編製財政穩定計畫,並依限提交歐盟。

2.第二階段(上年度4月至7月):提出預算案及中程財政計畫

於此階段,經濟部委託民間研究機構進行聯合經濟預測(Joint Economic Forecast,下稱JEF),該預測係聯邦政府於4月下旬所發布官方總體經濟預測之重要參考,稅收預測部分則由稅收估測小組負責,與此同時,各部會亦依所獲分配之中程概算額度,據以編製預算案當年度概算,並於4月提報聯邦財政部審議,並依聯邦預算法(Bundeshaushaltsordnung)第27條規定送聯邦審計院,該院可對此表達評論。

聯邦財政部於接獲概算後,予以彙總整理並進行審查,並於6月底將預算案提報內閣會議決定,另一方面,為掌控及監督各邦政府財務狀況,並促使聯邦與地方之財政政策具一致性,聯邦政府於6月初開始與各邦政府召開全國穩定會議(Stability Council),並於7月底提出穩定報告(Stability Report)供各級政府作為預算案調整的參考。聯邦財政部亦依據穩定報告的結論,對該預算案進行微調,連同未來3個年度的中程收支推估,據以編製完成中程財政計畫,併同預算案於8月中旬提送聯邦議會審議,並送請聯邦參議院表示意見,最遲應於9月1日過後的聯邦議會第1個議週提出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