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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二、預算之審議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目錄大綱:貳、德國預算制度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珮珊

(一)立法機關

1.聯邦議會:議員係透過公民投票選出,具有審議預算的實質權力,而有關預算審議工作主要係由預算委員會負責,其為聯邦議會中最有權力之委員會,成員則係由聯邦議會按政黨比例推派組成。

2.聯邦參議院:議員是由16個邦政府的代表組成,按人口比例決定席次,參議院成員作為各邦之代表,參與聯邦立法與行政監督,負責代表該邦人民的利益向聯邦政府及其他邦政府談判。

(二)預算審議流程(上年度9月至12月)

於預算審議期間,民間研究機構與官方分別發布第2次JEF及總體經濟預測,稅收估測小組亦據此經濟預測,發布稅收估測資料以供預算審議之參考。聯邦財政部將預算案提送聯邦議會審議,並送請聯邦參議院表示意見,聯邦參議院得於6週內提出評論與建議送聯邦議會參考,聯邦政府亦可就建議事項提出回應,而聯邦議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聯邦參議院之建議。有關聯邦議會預算審議流程茲分述如下:

1.預算案之一讀:大多針對整體施政政策進行辯論,先由聯邦財政部長說明所編列之預算與政府政策及施政前景的關聯性,再由聯邦總理、相關部會首長、反對黨黨團領袖、各邦政府首長及議員針對預算案,就聯邦政府之施政重點,進行政策上大體討論,並於一讀後將預算案交付預算委員會審查。

2.預算委員會進行細部審查:依聯邦議會議事規則第95條規定,預算案及其他攸關預算之提案僅交付預算委員會審查,並無和其他委員會會同審查。為能如期完成預算審查工作,每一黨團工作小組,考量議員之政治地位、經驗、能力等因素,就各單位預算案等項目,任命1人為報告人,報告人之任務主要係準備預算委員會之審議並對決議之形成提供建議,爰報告人就其負責之部分須長期研究,並與該部會保持密切聯繫,始能深入了解問題並掌握預算執行及未來規劃等重要資訊。在預算委員會開會審查前,報告人除向所屬黨團工作小組說明該預算之重點、審查結果及修正建議,並召開報告人會談,與行政部門溝通並交換意見,報告人得運用所匯集的專業意見,根據已釐清的事實,針對預算案之審查,向預算委員會提出建議。在預算委員會進行細部審查之審查過程,除部會官員外,聯邦財政部及聯邦審計院官員亦須參與,其他委員會亦可就其所管轄業務向預算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預算委員會應在審查報告中複述該建議意見,惟最終審議結果仍由預算委員會決定。

3.預算案之二讀及三讀:預算委員會審竣預算案後,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審查報告,印製成議案關係文書,分送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與聯邦參議院,聯邦議會之院會通常於報告分送後第2天舉行二讀會,若未對於預算案提出任何修正,則於二讀畢,逕行三讀;二讀會若決議修正預算案,則於含有預算修正案之議案關係文書分送後第2日,進行三讀。俟三讀通過後,送聯邦參議院審議,參議院得於3週內要求召開兩院調解委員會,並提出異議送聯邦議會表決,惟聯邦議會可駁回該異議並通過該年度預算案,經聯邦總理及聯邦財政部長副署,由總統簽署後公布。

(三)預算審議之限制

聯邦議會對於聯邦政府提請審議之預算案,得增加、刪減預算科目或作成凍結決議,惟依基本法第113條規定,法律如增加聯邦政府所提預算案中之支出或增列新支出或將來可能有新支出時,應得聯邦政府之同意,此於減少收入或將來可能減少收入之法律亦適用之。

(四)預算未及審議完成之補救措施

依基本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審議程序。若預算未及審議完成,為確保國家運作所需之必要支出不受影響,基本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如下年度預算案尚未以法律確定,聯邦政府在此項法律生效前,有權為下列之必要支出:(一)維持合法成立之機關並執行合法決定之措施。(二)履行合法成立之聯邦債務。(三)在上年度預算核定之經費範圍內,繼續營建工程、購置及其他工作,或為此繼續給與補助。」,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政府無法支應前項支出時,得以貸款支應,然而其借貸數額不得超過上年度預算總額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