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執行之彈性
基於政府預算之編製、審議作業期程冗長,隨著政經社會與科技環境等客觀情勢之變遷,預算當年度或發生與原預計支出項目及數額相左之情事,爰須賦予預算經費執行上之彈性,俾利政策之推行。茲就德國相關措施分述如下:
1.經費之流用:各部會可於預算書中規範於同一個章節中,指定行政群組(administrative grouping)間可做經費之流用,此群組涉及人事費、非人事費之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同一群組內經費無流用上限,惟跨群組之經費流用不可超過20%,此類經費之流用無須事先經聯邦財政部之核准,惟超過上述限制之超額支出及預算外支出,依基本法第112條規定,須經聯邦財政部部長之同意,且以事先不可預料且屬不可避免之必要情形為限,若支出得延緩至翌年預算或於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案通過,則該需要不視為不可避免。又超額或預算外支出應以同一部門內其他支出之賸餘內彌補,至已編列而無明確細節計畫目的之支出,則不得超額。
2.追加預算:依聯邦預算法規定,追加預算之提出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為之,並適用一般預算通則與編製之規範。
(二)決算審核
1.課責機關
(1)聯邦審計院:德國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審計機關則與司法機關具有同等獨立之地位,在體系上非屬行政系統,亦不隸屬國會,與司法機關亦無主從關係,係獨立於三權之外。
(2)審計委員會:為預算委員會所成立之次級委員會,其成員同時也是預算委員會之成員,以確保審計委員會之經驗與運作結果納入預算委員會的預算審查中。該委員會負責瞭解聯邦審計院所提建議,是否能在預算案中加以反映,並對該事項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解除機關之財務責任。對於重要事項,亦得委託聯邦審計院進行調查。
2.決算編製及審查程序: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決算,送聯邦財政部彙整編製年度收支決算及財產帳後,提出於聯邦議會及聯邦參議院,以解除政府之財務責任。聯邦審計院則負責審計上述決算之正確性、適法性並對政府預算執行及資產管理之經濟性予以評論,就其審計結果及有關評論作成審計報告提送聯邦議會及聯邦參議院,並通知聯邦政府促其改進。有關國會審議決算之流程,係先由聯邦參議院作成決議,並將相關意見書送達聯邦議會,繼而由聯邦議會議決解除聯邦政府財務責任案,其先將聯邦審計院之審核報告連同聯邦政府財務責任案一併交付預算委員會,再由預算委員會轉交審計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審查時,邀請聯邦審計院及相關部會代表列席說明,俟作成決議後,由預算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起院會審議通過。
(三)資訊公開
德國於基本法、預算原則法及聯邦預算法等規定中規範預算編製應涵蓋之內容,以確保預算資訊之完整性,相關機關亦將預算書、審議過程及審核報告等政府資訊公告予大眾知悉。另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德國訂有聯邦資訊自由法(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規定任何人得向聯邦政府請求公開政府資訊,明確規範聯邦政府應公開政務訊息的義務,爰預算執行過程中,各部會亦有義務提供相關經費支用、資金使用成果等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