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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二、允宜善加利用審計機關之專業評估報告,並審慎考量其與未來年度預算編列之關聯性,俾利提升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德國預算制度現況及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 目錄大綱:參、德國預算制度對我國預算制度之啟示與借鏡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珮珊

有關國會預算之審查程序,德國主要係由預算委員會主導,其他委員會僅能提出建議,而聯邦審計院於預算審議過程中,亦派員參與預算委員會之會議,並提供意見,係國會審議過程之重要參考;我國則係由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計有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共8個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各委員會審竣後擬具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整,嗣後由其擬具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暨進行朝野黨團協商處理爭議事項。

另有關預算審議之限制,德國審查預算時,得增加、刪減預算或作成凍結決議,惟若有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情形,須經聯邦政府同意。我國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故歲出僅能刪減不能增加,且不得在款項目節預算間加以調整,但歲入可增刪。另為因應預算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之情況,我國與德國皆訂有相關補救措施。

因各國國情不同,制度互異,立法機關之審議方式自然未盡相同,惟德國審計院自預算籌編階段,乃至於預算審議過程皆積極參與並提供建議,國會亦相當重視審計機關之專業評估。茲就德國為強化審計院之獨立性所採行之措施及其參與預算籌編及審議之方式,以及我國相關制度分述如下:

(一)德國賦予審計機關人事及財務之獨立性

德國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聯邦審計院與司法機關具有同等獨立之地位,在體系上非屬行政系統,亦不隸屬國會,與司法機關亦無主從關係,係獨立於三權之外,又為確保審計首長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聯邦審計院法規定審計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12年;另聯邦財政部對聯邦審計院所編經費預算不能修改,惟可加註意見,其最後准駁之權,操之於國會兩院。

(二)聯邦審計院積極參與預算籌編及審議過程,其建議為聯邦政府與國會審議預算之重要參考

聯邦審計院於預算籌編階段,除提供其於審查過程中所發現可能須注意之議題外,亦派員參與財政部與各部會協商會議,故對於中程概算的額度分配具有影響力;於預算審議階段,亦派員參與預算委員會之審查會議,並提供建議,爰該院除負責審核聯邦政府決算及財務管理情形,亦根據其歷年查核工作所獲取之豐富經驗,對於政府未來政策,向國會及行政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三)善加利用審計機關之專業評估報告,俾利提升我國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

我國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計長之任期為6年,亦於預算法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於預算籌劃擬編概算前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規定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其亦為審議之重要參考。

鑒於各國政府制度設計及國情不同,預算之籌編及審議方式自然有所差別,惟審計機關經年查核累積豐富經驗,亦得依規定適時安排就地審計以實地了解各機關執行狀況,其提出之建議實為重要參考,爰於預算籌編及審議階段可審慎參考審計機關之建議或審核報告審查結果,並加強評估其與未來年度預算編列之關聯性,俾利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率。

綜上,聯邦審計院除負責審核聯邦政府決算及財務管理情形,亦積極參與預算籌編及審議過程,並派員出席相關會議及提供建議,雖因各國政府制度設計及國情不同,預算之籌編及審議方式自然有所差別,然善加利用審計機關之專業評估報告乃是國家資源使用得以增進經濟性與效益性之必要條件,爰於預算籌編及審議階段可善加利用審計機關之專業評估報告,並審慎評估其與未來年度預算編列之關聯性,俾利提升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