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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財政成效之探討

貳、相關法令規定與現況分析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財政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相關法令規定與現況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靜芳

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18條至第19條規定,各市縣為地方自治團體,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其自治事項之一,爰中央政府多採事後考核方式予以督導,其中,債務管理及開源績效之考核係由財政部負責;節流及預算編列與執行之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主辦。為配合88年地制法與財劃法之制定及修正通過,並落實「權」、「錢」同時下放地方之政策,行政院推動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設算分配制度,主計總處並於89年訂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對各市縣之考核結果將作為補助款增減之參據,落實各市縣財政自主自律之精神。另監察院及審計部為監督各市縣財政情形,除依審計職權審核各級政府業務與財政紀律,亦就各市縣相關規範遵循情形進行調查。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