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最近一次修正係於88年1月25日,迄今已23年,期間歷經99年5都(直轄市)改制、103年桃園升格為第六都,且經二次政黨輪替,迄未完成修法、完善分配制度。而現行財劃分配制度無法解決區域間財政差異及發展問題,長期以來中央政府及立法委員屢欲進行修正,惟因難以達成各界共識,修法進程延宕。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尚待凝聚各界共識
有鑒於財劃制度之修正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及各市縣間之財源重分配,具「零和賽局」(zero-sum game)性質,在中央與各市縣立場各異,及各市縣對分配指標主張不一情形下,財劃法修法草案難以獲得朝野共識。依據財政部之修法規劃,目前已獲共識之修法方向為「把餅做大」及修正原「先依比例、再依公式」之分配方式,至其餘配套措施及財政努力誘因之設計方式,尚待各界放下成見、透過溝通與協調,凝聚共識。
惟財劃法之修正並非全面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之萬靈丹,各市縣允應本於財政自主精神提升財務效能,方能改善財務問題。
(二)各市縣之財政問題,除財劃法之財源分配制度外,主要尚有來自於區域財政資源差距,修正財劃法無法全面解決地方財政差異問題
各區域間因資源豐吝與工商發展程度有別,各市縣財政規模甚有差距。參據105至109年度各市縣總決算餘絀概況表(詳表5),部分市縣長期存在入不敷出情形,究其原因,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除自有(籌)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長期依賴中央挹注等原因外,主要係各市縣財政努力不足,包括非稅課收入成長停滯、特別稅課創稅努力不足,及財產稅稅基評定無法反映交易價格等。
各市縣8項非稅課收入(不含補協助收入)加上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之特別稅課,為市縣可努力之自籌財源,以開闢地方自治財源,增裕地方稅收及減少仰賴中央補助,惟市縣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地方稅自治條例案件數不多,且105至109年度間規費及罰款收入僅占歲入決算審定數之5.16%至5.43%間,且概呈減少趨勢(詳表7)。
財產稅稅基評定方面,舉如111年度全國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比率僅19.68%,較105年度之20.5%為低。基於財產稅係各市縣最穩定且重要之自籌收入,其稅基評定係由各市縣本於地方自治權責辦理,如未合理調整,將影響地方財政健全。
零和賽局下的資源重分配制度如何修正,難獲致各界共識。目前各市縣財政問題之根源,除財劃法之財源分配制度外,亦有大部份來自於區域財政資源差距,及各市縣財政紀律與仰賴中央政府之習慣,是以,除寄望中央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正財劃法外,各市縣更應本於財政自主精神提升財務效能,方能全面解決地方財政問題。
表5 105至109年度各市縣總決算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市縣別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新北市
-101
-30
-36
-44
-40
臺北市
241
134
51
103
90
桃園市
-58
-80
-138
-105
-35
臺中市
-123
-113
-126
-49
5
臺南市
0.3
31
52
49
1
高雄市
-11
13
-31
-10
-31
宜蘭縣
16
2
4
8
8
新竹縣
-9
34
26
20
54
苗栗縣
14
12
12
13
12
彰化縣
-33
-17
-1
0
0
南投縣
6
12
23
18
23
雲林縣
2
0
9
2
18
嘉義縣
4
14
6
16
16
屏東縣
15
17
16
22
11
臺東縣
2
5
0.4
8
9
花蓮縣
2
14
13
13
21
澎湖縣
1
2
6
-2
-2
基隆市
8
6
8
13
12
新竹市
3
0.3
-8
6
9
嘉義市
4
6
5
6
5
金門縣
1
-7
-18
-14
-31
連江縣
1
-1
-0.2
0
-1
賸餘縣(市)數
16
16
14
16
16
說 明:截至109年為決審數,不含特別預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