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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財政成效之探討

109年度有3成以上直轄市及8成以上縣(市)之自籌財源不足支應人事費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財政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主要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靜芳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各市縣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後為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屬地方政府之基本財政支出,且數額重大,爰人事費合理性為各市縣財政自主性之重要一環。

108年度6都人事費占歲出比重為47%,109年度減少為44%;另108及109年度16縣(市)人事費占歲出比重均為43%(詳表6),意即109年度各市縣平均每100元支出中,直轄市有44元、縣(市)有43元須用於人事費支出,顯見各市縣之人事費占歲出比率甚高,恐影響財政自主性。復查108年度有1直轄市之自籌財源不足支應人事費,109年度有2直轄市之自籌財源不足支應人事費。至6都外之縣(市)方面,108及109年度均有超過8成以上之縣(市),其自籌財源無法支應基本人事開銷(詳表6)。

當各市縣之自籌財源無法支應基本人事開銷或為其所限時,將難以足額支應其他政務或建設支出,對地方各項建設及發展洵為不利。若未能強化開拓財源(開源)及進行政務改革(節流)之能力,人事費支出龐大將持續成為各市縣財政困難及財政結構僵化主要因素之一。

表6 108及109年度各市縣人事費占歲出及自籌財源比重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說 明:108年及109年度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