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財政緊絀,不僅不利地方建設,亦加重中央政府之負擔。而各市縣財政管理不外乎「開源」及「節流」。在增加收入(開源)方面,倘法規已建制地方財政分權化之架構,若轄區內徵起稅收無法滿足自治支出所需,各市縣應負起財政責任,積極提升財政自我努力,加強開拓財源成效。經查:
(一)市縣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雖已有19個案例,惟稅課規模有限,稅目種類不足,且在政治成本考量下對非稅課收入產生「憚收」現象
我國早於91年即公布施行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提高各市縣自主權,賦予各市縣得依法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以下簡稱特別稅)及規費。直至94年方有市縣(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景觀維護臨時稅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均已屆滿停徵,詳表8);迄111年1月底止,各市縣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共有19個案例,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曾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課,惟累計徵起稅額僅152.05億元,目前有11個市縣所開徵之地方稅仍於實施期限內。
各市縣開徵之特別稅課,除徵起額不高,查其稅目除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之特殊消費特別稅(於98年5月至99年12月實施)外,多限於與建築及營建施工有關之特別稅(如建築工地臨時稅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或礦石開採特別稅等稅目,除稅課規模有限外,稅目種類亦有限。
至各市縣8項非稅課收入之規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及其他收入方面,其中規費收入係依據財劃法第2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各市縣之規費收入,包含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另依據同法第23條,罰款及賠償收入為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及其他收入亦須經過預算程序,爰規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及其他收入,具有多項收入來源且金額可預先估計及收入基礎可控制、成本對價原則等特性,可為各市縣稅課收入外財政自我努力目標之一。
依據105至109年度市縣收入支出構成比率概況表(詳表7),其中規費收入與罰款及賠償收入合計數(以下合稱規費及罰款收入)占歲入審定決算數之占比介於5.16%至5.43%間,5年間總數未見顯著成長。一般而言,凡增加民眾或企業負擔之增稅提案,大眾多傾向採取反對之立場,故囿於各方壓力,避免引發民怨,各市縣規費收入成長有限。爰此,各市縣在政治成本考量下,對於非稅課收入產生「憚收」現象。
表7 市縣收入支出構成比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金額
占比
(%)
金額
占比
(%)
金額
占比
(%)
金額
占比
(%)
金額
占比
(%)
歲入數
10,135
100
10,421
100
10,921
100
11,413
100
12,105
100
自有稅課收入
3,535
35
3,719
36
3,585
33
3,722
33
3,851
32
統籌分配稅收入
2,386
24
2,408
23
2,589
24
2,600
23
2,533
21
規費及罰款收入
550
5.4
559
5.4
576
5.3
593
5.2
625
5.2
財產收入
269
3
207
2
212
2
182
2
211
2
補助及協助收入
2,843
28
2,952
28
3,267
30
3,662
32
4,081
34
其他各項收入
553
6
578
6
693
6
655
18
805
7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審計部109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年報
(二)108至110年度共有15個市縣調降房屋稅、土地稅稅基或未核實評定房屋現值等方式,未盡合理且稅收成長不足
財產稅係各市縣穩定而重要之自籌收入,各市縣之歲入仰賴財產稅程度越高,亦即與其自籌財源依存度愈高,對地方經濟發展越有利。財產稅係目前我國各市縣之主要自籌財源,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增稅等,該等稅基評定及徵收率訂定係依法由各市縣本於地方自治權責辦理,如未合理跟隨社經環境變動調整,將影響地方財政健全,並引發助長炒作爭議。
近年都會區房價上漲,土地及房屋稅基與實際交易價格差距甚大,已引發持有成本偏低及公平性之爭議。查全國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比率,105年為20.5%、107年為20.02%、109年降至19.79%,111年度更降至19.68%,占市價不及2成。且108至110年度分別有3個、9個及3個市縣調降房屋稅、土地稅稅基或未核實評定房屋現值等方式致產生稅收成長不足之問題,各市縣允宜核實評定稅基,合理調整房屋現值,以兼顧稅收與稅負公平。
表8 我國各市縣開徵地方稅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市縣
稅目
稅率
實施期限
停徵原因
合計
1
桃園市政府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臨時)稅
產出數量每立方公尺10元;收容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104.6-112.6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4.6116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臨時)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105.10-113.10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0.6679
2
改制前桃園縣政府
景觀維護臨時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10元
94.1.-101.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0065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每立方公尺10元
94.1-103.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4.9532
土石採取臨時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10元
102.1-103.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0003
3
高雄市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104.11-112.11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3.6582
4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
土石採取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95.1-98.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5142
5
宜蘭縣政府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產出數量每立方公尺20元;收容數量每立方公尺60元
101.1-112.12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2.5328
礦石開採特別稅
開採數量每公噸10元
100.12-112.11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2.1734
6
苗栗縣政府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每立方公尺4元
94.3-114.2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0.4842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50元
同上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0.1451
7
南投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97.5-113.4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28.2735
8
雲林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30元
105.1-113.1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2.1377
9
嘉義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15元
106.5-114.5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0.52
10
屏東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22元
103.3-115.3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23.9172
11
花蓮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公噸50元
96.10-100.10
101.4.-113.3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15.0069
礦石開採特別稅
開採數量每公噸70元
98.1-109.6;
109.8-110.7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中)註
55.8977
12
臺東縣政府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20元
105.5-113.4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1.1869
13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200元
105.3-113.2
(期限屆滿重行制定續行)
0.4764
14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200元
101.2-105.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6413
15
改制前臺中縣政府
特殊消費特別稅
銷售額5%
98.5-99.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2918
16
改制前臺北縣土城市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200元
94.12-99.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1.2173
17
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200元
96.12-98.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2.2838
18
改制前臺北縣鶯歌鎮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560元
97.5-99.12,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3419
19
改制前臺北縣五股鄕公所
建築工地臨時稅
每平方公尺200元
97.5-99.5,
已屆滿
期限屆滿停徵
0.1069
總計152.05億元
說 明:110.10.29花蓮縣政府函報財政部重行制定該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111.1.17財政部經函請該府就該草案課徵標準之衡量基礎及稅課收入補償情形等補充說明,該府於111.6.21函復相關說明,刻由財政部研議中。。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