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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近年推動健全不動產市場相關制度之探討-以內政部為例

參、近年內政部推動健全不動產市場之相關措施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近年推動健全不動產市場相關制度之探討-以內政部為例 目錄大綱:參、近年內政部推動健全不動產市場之相關措施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為促使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避免炒作或不合理價量現象,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官網宣示重要政策「健全房地產市場—健全房市,合理房價」揭示:「房價與民眾生活負擔密切相關,為遏止炒作或不合理價量猖獗,行政院於109年12月3日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針對國內預售屋紅單炒作、個人藉公司、分割房屋避稅等課題,啟動5大措施,強化交易行為管理,並擴大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復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綜整房地產課題及相關部會因應對策提報之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其中內政部推動具體對策包括短期之建立不動產市場診斷指標、強化預售屋稽查、加速實價登錄修法、精進住宅補貼與協助等4項,及中長期之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等1項,基本資料整理詳表3-1,分述辦理情形如次。

表3-1 內政部配合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推動相關對策一覽表

項目

對策

相關規定

開始辦理日

成果公開網址

主辦組室及作業程序概述

建立不動產市場診斷指標

無相關規定

109/12/11

目前成果僅供政府相關部會擬定穩定房市政策之參考

住都中心研究發展組

彙整與不動產相關金融、政策、交易等資料,協助分析與報告撰寫。

強化預售屋稽查

1.由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財政部賦稅署及地方政府組成專案性聯合稽查小組,不定期發動中央與地方政府聯合稽查,稽查法源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

2.110/6/21訂定預售屋銷售聯合稽查實施計畫。

1.內政部發動預售屋聯合稽查:109/10/31

2.地方政府發動聯合稽查:110/7/1

109/11/1、109/11/27、110/3/27、110/4/1、110/9/17、111/3/24等內政部官網發布新聞稿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1.研擬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規劃方案,並函請各稽查機關配合辦理。2.進行相關作業規劃連繫,確認建案及稽查人員資訊,並召開行前說明會。3.彙整各縣市回報稽查成果及裁處情形。

加速實價登錄修法

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110/7/1施行

1.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lvr.land.moi.gov.tw

2.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2.0專區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141

地政司地價科、不動產交易科

1.成交案件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2.預售屋銷售前備查、全面於成交後 30 天內即時申報。3.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加重價格資訊不實屢不改正罰責。4.紅單交易納管並禁轉售。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及管理。

精進住宅補貼與協助

1.社會住宅: 住宅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

2.包租代管: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辦理。

3.擴大租金補貼: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1.社會住宅: 106年起辦理

2包租代管: 106/10/31

3.擴大租金補貼:109年起辦理

1.社會住宅: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1.aspx?mode=7

2.包租代管: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1.aspx?mode=7

3.擴大租金補貼:

https://pip.moi.gov.tw/V3/Z/SCRZ0211.aspx?Mode=PN16

1.社會住宅: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依住宅法及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辦社會住宅12萬戶,於107年成立住都中心專職興辦社會住宅,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協助該中心土地盤點及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協調各部會土地及服務設施整合開發。

2.包租代管:營建署土地組

由營建署補助各縣市及住都中心委託租賃業者媒合民間房屋與房客,並依計畫提供之補助內容由業者協助民眾向各縣市及住都中心申請補助事宜。

3.擴大租金補貼: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審查、核定及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補貼戶。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

1.本項為中長期研議措施。

2.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12/10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111/4/11函送立法院審議。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尚在修法作業階段。

待修法公布後施行

地政司地權科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採許可制,並限制購買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