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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二、緩起訴處分金之作業程序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緩起訴處分金運作之相關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緩起訴處分金之作業程序,規範於作業要點第3點第項中,主要內容為各地檢署對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審核及其運用情形之查核,現行規定整理如下:

以犯罪侵害之法益,決定支付對象

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決定,得考量犯罪侵害之法益,如:侵害國家法益者,支付予國庫;侵害社會法益者,支付予國庫、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侵害個人法益者,先賠償被害人後仍有必要者,支付予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詳附表2)。附表2: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依犯罪侵害法益分

項目

國庫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V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V

V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先賠償被害人後如有必要

V

※註:1.資料來源,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本中心整理製表。

入帳方式

1.國庫:由各檢察機關編列歲入預算繳庫。

2.地方自治團體:向地方自治團體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支付者,應另函知該受付之地方自治團體,並敘明應以歲入科目記帳,該地方自治團體於受款後,得據以函復檢察機關。

3.公益團體:公益團體之收據上應註明不可扣抵所得稅。

對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支付及查核作業(詳圖1、附表3)

1.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欲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

2.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上開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成立公益團體之合法證明、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書面績效報告及預決算書等資料。

3.檢察機關成立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核各團體之前揭申請,通過後列冊,由執行科通知被告支付。審查小組成員除檢察機關人員外,亦可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代表、社會公正或財務會計專業人士。

4.檢察機關與受支付之團體簽訂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各團體於每年6月、12月向檢察機關陳報緩起訴處分金執行情形。

5.檢察機關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查核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查核各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執情形後提報審查小組,並公開查核評估結果。評估小組成員由檢察機關人員組成,若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等因素無法籌組者,得聘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團體組成之。

6.審查小組依據查核評估報告,審核各團體是否續列為合格名冊。對於未依計畫使用或用途不符公益目的之項目,各團體應負責返還緩起訴處分金,由檢察機關轉指定其他支付對象,並得視情節輕重將其除名,經除名者3年內不得列為支付對象。

7.各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電瓦斯費、人事及加班費費、設備及固定資產等)、屬政府應編或已列編經費補助項目者,均不予支付。

8.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應兼顧公益與弱勢族群之保護、以檢察機關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團體為支付對象、避免過度集中撥付少數公益團體、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比例,妥適撥付。

9.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舉辦之活動或購置之物品,應於物品或文宣資料明顯處,記載該活動或物品,由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指定補助之字樣。

圖1: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作業流程圖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申請做為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

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

地檢署執行科

A通知繳款 D繳驗收據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陳報執行情形

B支付

C收據

被告

緩起訴處分金查核評估小組

查核執行情形並公開結果

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

審核各團體是否續列合格名冊

※註:1.資料來源,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本中心整理製圖。

附表3:作業要點中對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之主要規定

項目

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機關

申請期限與資料

1.申請期限:一般性申請為例外,每年1月底前提出;專案申請為原則,無申請期間限制。

2.申請時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2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2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

各該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

★審查小組成員[第8點第項及第3點第2.項]

1.由檢察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組成之。

2.除檢察機關代表外,亦得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代表1人、社會公正人士1人、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1人。

決定當期應支付之金額[第3點第2.項]

審查小組依冊列公益團體之性質、當期指定支付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及前期核撥情形決定之。

通知支付[第3點第2.項]

審查小組執行秘書定期彙整支付案件,並將審查小組決定支付之金額轉知執行科通知被告繳納。

雙方簽訂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

每年6月、12月主動陳報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執行情形,及相關會計憑證以供查核[第3點第2.項]。

1.緩起訴處分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第3點第5.項]。

2.公開查核評估結果,並將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審查小組審核是否續列合格名冊[第3點第5.項]。

★評估小組成員[第3點第5.及項]

1.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執行科、觀護人室、會計室或其他人員。

2.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評估小組者,得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無給職,支給交通費。)

注意事項[第3點第4.~項]

應於物品或文宣資料明顯處,記載本公益活動或本公益(或捐助)物品,由該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指定補助之字樣。

1.應兼顧公益與弱勢族群之保護,並應注意檢察機關形象之提升。

2.支付對象限於在各檢察機關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團體。

3.避免過度集中撥付少數公益團體。

4.應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比例,妥適撥付。

不支付之項目[第3點第4.項]

1.各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

2.政府應編或已編列經費補助之項目。

未依計畫使用、用途不符公益目的

未依計畫使用或用途不符公益目的者應返還已支付部分[第3點第2.項]

1.情節重大者之團體自名冊中除名,3年內不得列為支付對象[第3點第2.及5.項]。

2.將返還之緩起訴處分金轉指定支付予國庫、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第3點第5.項]。

有賸餘時[第3點第5.項]

應繳回賸餘部分之緩起訴處分金。

將繳回之緩起訴處分金轉指定支付予國庫、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註:1.資料來源,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本中心整理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