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發展人民幣離岸業務之現況及問題探討

二、我國人民幣運用及回流管道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我國發展人民幣離岸業務之現況及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陸、附錄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可運用及回流管道

附表6-5:我國人民幣可運用及回流管道

運用及

回流管道

限制

回流地區

對象或標的

限額

其他

人民幣存款轉存中銀臺北分行

中國大陸

對象:

中銀臺北分行

轉存之銀行需為中國銀行臺北分行之參加行

臺灣金融機構可拆放人民幣給其他境外銀行

中國大陸以外之其他國家與地區

對象:

中國大陸以外之其他國家與地區之境外銀行

跨境貿易人民幣回流

主要為中國大陸及香港

對象:

中國大陸及香港之企業

貿易背景下之跨境匯款

需符合中國大陸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之相關規定

臺灣居民之個人人民幣匯款至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對象:

中國大陸帳戶

每日匯款上限為8萬元人民幣

須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個人才可辦理

臺灣參加銀行與清算行可投資中國大陸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大陸

交易對象:

中國大陸之銀行

標的:

投資中國大陸銀行間交易之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核有投資額度

需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投資離岸人民幣債券

主要為香港、我國及其他離岸人民幣市場

標的:

在臺灣發行之寶島債及在香港發行之點心債

依發行條件之不同,投資人之資格有所不同

放款給企業用於貿易融資或用於直接投資在中國大陸 (RFDI)

主要為中國大陸

對象:

非中國大陸之境外企業

視中國人民銀行之核准額度

境外企業之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大陸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性商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境內外貸款

放款給設立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之企業

中國大陸

對象:

設立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之企業

借用上限設有公式

企業借用之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中國大陸昆山試驗區之人民幣回流機制

中國大陸

對象:

中國大陸昆山試驗區內之台資企業及金融機構

跨境人民幣借款餘額不得高於該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

需依我國央行及中國大陸之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註:1.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

商議中運用及回流管道

附表6-6:我國人民幣商議中運用及回流管道

運用及

回流管道

限制

回流地區

對象或標的

限額

其他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RQFII)

中國大陸

標的:

中國大陸之債券與股票

暫定1,000億人民幣

俟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通過,台資金融機構即可以RQFII方式投資中國大陸股債市。

放款給中國大陸台商聚集地區之台商企業

中國大陸

對象:

中國大陸台商聚集地區之台商企業

尚待與中國大陸之中國人民銀行協商

※註:1.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