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公務人員及勞工之請假規定及相關內容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1日之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逾3日者併入病假(第14條);分娩前後給予8星期產假,流產者依妊娠月數給予5日至4星期之流產假,配偶分娩者給予受僱者陪產假3日(第15條);受僱者每年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第20條)。該法並規定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其餘之給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詳附表1)。
附表1: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
假別
條次
每年(次)給假日數上限
請假期間之給薪
生理假
§14
12日(每月1日,全年逾3日部分併入病假)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娩(產)假
§15
8星期
流產假
1.妊娠未滿2個月
5日
2.妊娠滿2個月,未滿3個月
1星期
3.妊娠滿3個月
4星期
陪產假
3日
工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
§20
7日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代表條文,如:§14為第14條。
下載
2014-06-01
2014-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