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公務人員及勞工之請假規定及相關內容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1日之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逾3日者併入病假(第14條);分娩前後給予8星期產假,流產者依妊娠月數給予5日至4星期之流產假,配偶分娩者給予受僱者陪產假3日(第15條);受僱者每年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第20條)。該法並規定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其餘之給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詳附表1)。

附表1: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

假別

條次

每年(次)給假日數上限

請假期間之給薪

生理假

§14

12日(每月1日,全年逾3日部分併入病假)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娩(產)假

§15

8星期

流產假

1.妊娠未滿2個月

5日

2.妊娠滿2個月,未滿3個月

1星期

3.妊娠滿3個月

4星期

陪產假

3日

工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

§20

7日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代表條文,如:§14為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