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定
1.一般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考試院及行政院爰會同訂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聘僱人員:依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之授權,行政院另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3.職業軍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9條第2項:「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國防部爰訂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4.教師:教師法第18條之1:「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並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爰訂定「教師請假規則」。
請假規定之內容
以上各項請假規定係就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延長病假、婚假、產前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及公假等訂定每年(或每次)之給假日數;休假部分,則就天數之計算方式、相關補助及無法休假之獎勵等事項予以規範(詳附表2)。茲就主要差異項目說明如下:
1.給假日數
事假: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每年5日、教師每學年7日,軍(士)官以2年內應給之休假日數為上限。
病假:教師及公務人員皆為每(學)年28日,聘僱人員14日,軍(士)官30日。
延長病假:教師及公務人員每2(學)年內合併不超過1年,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不超過30日,軍(士)官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婚假:聘僱人員8日,其餘人員皆為14日。
產前假:聘僱人員6日,其餘人員皆為8日
喪假:依親屬別給假,聘僱人員3日至10日,其餘人員皆為5日至15日。
2.休假補助、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之教師:14日內之休假給予國民旅遊卡消費補助,最高補助1萬6千元,超過14日之休假,每日補助600元。
聘僱人員:14日內之休假給予國民旅遊卡消費補助,最高補助1萬6千元,超過14日之休假不予補助。
職業軍人:休假3.5日以上者給予現金補助,其中休假3.5日核發4千元、休假7日核發8千元、休假14日核發1萬6千元。
3.不休假加班費、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之教師:超過14日部分之休假,未休畢者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聘僱人員及職業軍人:對於未休畢之日數並無發給獎勵之規定,故該等人員無不休假加班費。
附表2:公務體系之請假規定一覽表
假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
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學年制)
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上限日數
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上限日數
(超過日數扣薪)
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上限日數
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上限日數
事假
§3
5日,超過日數扣薪。
§3
5日
§11
不得超過2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3
7日,超過日數扣薪。
家庭照顧假
7日(併入事假)
7日(併入事假)
7日(併入事假)
7日(併入事假)
病假
28日
14日
§7
30日
28日
生理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延長病假
2年內合併不超過1年。
6個月內合併不超過30日。
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2學年內合併不超過1年。
婚假
14日
8日
§9
14日
14日
產前假
8日
6日
§8
8日
8日
娩(產)假
42日
42日
42日
42日
流產假,妊娠
1.未滿3個月
14日
14日
14日
14日
2.滿3個月,未滿5個月
21日
21日
21日
21日
3.滿5個月
42日
42日
42日
42日
陪產假3日
3日
3日
3日
喪假
§10
1.父母,配偶
15日
10日
15日
15日
2.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10日
7日
10日
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及繼父母,兄弟姊妹
5日
3日
5日
5日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
視實際需要
§7
視實際需要
視實際需要
公假
§4
視實際需要
§5
視實際需要
§6
視實際需要
§4
視實際需要
休假(慰勞假)
§7
服務滿下列年資者其次年享有休假天數:滿1年7日,滿3年14日,滿6年21日,滿9年28日,滿14年30日。
§4
同右
§3
同右
§8
1.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年資以學年度累計,日數同右。
2.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休假(慰勞假)補助
§10
年每最少應休14日,休假並得酌予補助。
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4
每年最少應請慰勞假7日,並得發給慰勞假補助。
§11
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比照之)。
不休假加班費
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無。
榮譽假
無
無
§5
依事由核給3日~15日
無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依年資享有之休假,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以「休假」稱之,教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稱為「慰勞假」。
3.「§」代表條文,如:§3為第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