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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三、勞動體系之請假規定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公務人員及勞工之請假規定及相關內容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勞工之假別中,特別休假(以下簡稱休假)、產假及流產假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及第50條中予以規範,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及公假則依該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詳附表3)。依上開勞動法令,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者工資減半並由雇主補足勞保給付未達工資半數之差額、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之產假及流產假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其餘各類假別之工資照給。

而勞動法令未規範之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之流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附表3:勞動法令之請假規定一覽表

假別

勞動基準法條次

勞工請假規則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日數上限

請假期間給薪情形

事假

§7

14日

不給工資

普通傷病假

-

§4、§5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1.30日部分,工資折半。

2.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住院者,與未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

婚假

-

§2

8日

工資照給

娩(產)假

§50

-

8星期

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流產假,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4星期

喪假

1.父母(含養或繼父母)、配偶

-

§3

8日

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含養或繼父母)

-

6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祖父母

-

3日

公假

-

§8

視實際需要

工資照給

特別休假

§38、§39

-

為同一雇主或事業服務滿年資者,次年享有之休假天數:滿1年7日,滿3年10日,滿5年14日,滿10年每1年加1日,加至30日止。

工資照給

年終或終止契約,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

施行細則§24

-

-

發給工資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代表條文,如:§7為第7條。

3.本表僅就一般性之給假項目列表,不含因職業災害所致之工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