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假別中,特別休假(以下簡稱休假)、產假及流產假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及第50條中予以規範,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及公假則依該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詳附表3)。依上開勞動法令,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者工資減半並由雇主補足勞保給付未達工資半數之差額、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之產假及流產假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其餘各類假別之工資照給。
而勞動法令未規範之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之流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附表3:勞動法令之請假規定一覽表
假別
勞動基準法條次
勞工請假規則條次
每年或每次給假日數上限
請假期間給薪情形
事假
§7
14日
不給工資
普通傷病假
-
§4、§5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1.30日部分,工資折半。
2.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住院者,與未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
婚假
-
§2
8日
工資照給
娩(產)假
§50
-
8星期
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流產假,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4星期
喪假
1.父母(含養或繼父母)、配偶
-
§3
8日
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含養或繼父母)
-
6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祖父母
-
3日
公假
-
§8
視實際需要
工資照給
特別休假
§38、§39
-
為同一雇主或事業服務滿年資者,次年享有之休假天數:滿1年7日,滿3年10日,滿5年14日,滿10年每1年加1日,加至30日止。
工資照給
年終或終止契約,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
施行細則§24
-
-
發給工資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代表條文,如:§7為第7條。
3.本表僅就一般性之給假項目列表,不含因職業災害所致之工傷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