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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四、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之請假規定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公務人員及勞工之請假規定及相關內容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各事業應於其工作規則中規範員工之請假事項;該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勞動條件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央政府主管之23家國營事業,主要係參照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訂定其工作規則,故有全部員工皆適用相同之請假規定者,亦有將員工劃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及純勞工而適用不同之請假規定者,簡述如下(詳附表4):

全部員工適用相同之請假規定者

1.給假完全比照公務人員:中央銀行等10家事業。

2.給假與勞動法令相近:漢翔等4家事業。

3.給假與勞動法令相近,但比照一般公務人員核發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

依身分別適用不同之請假規定者:中華郵政等7家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給假完全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其餘員工之給假與勞動法令相近。

因各事業相關規定繁瑣且欠缺一玫性,不在此分述,於本文后續探討公務人員及勞工給假問題時,再予說明。

附表4:國營事業之給假概況表 資料日期:103年5月10日

項目

給假、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比照公務人員

僅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之核發比照公務人員

不比照公務人員

全部員工皆適用者

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適用

事業別

中央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控、臺銀綜合證券、臺銀保經、臺灣銀行[註2]、臺銀人壽[註2]、土地銀行、土銀保經、存款保險公司[註2]

中華郵政、臺灣鐵路管理局、港務公司、桃園機場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菸酒公司、財政部印刷廠

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漢翔、台糖、中油、台電

合計

10

7

2

4

23

※註:1.資料來源,各國營事業;立法院預算中心理製表。

2.臺灣銀行、臺銀人壽之庶務生及工讀生,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專案契約人員依勞動法令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給假,無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考量此部分之人員年資短、人數少,逾9成以上之員工係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辦理,故將上開事業視為全部員工適用相同請假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