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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一、勞工給假規定未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納入,致勞工給假規定分散於不同法令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公務人員及勞工給假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公務體系之請假規定已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之流產假;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保障,勞工之給假規定應充足完備,然而目前除產假及妊娠3個月以上之流產假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並未納入勞動法令中(詳附表5),形成勞工給假規定分散於勞動法令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現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儼然成為勞動法令之補充法律,顯示作為勞工權益基本保障之勞動法令有欠完備,允宜檢討修正。

附表5:勞動法令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納入情形

假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法令

生理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娩(產)假

8星期

8星期

流產假

1.未滿2個月

5日

2.滿2個月,未滿3個月

1星期

3.滿3個月

4星期

4星期

陪產假

3日

家庭照顧假

7日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勞動法令係指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3.「X」表示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