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給假規定未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納入,致勞工給假規定分散於不同法令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公務人員及勞工給假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公務體系之請假規定已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之流產假;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保障,勞工之給假規定應充足完備,然而目前除產假及妊娠3個月以上之流產假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並未納入勞動法令中(詳附表5),形成勞工給假規定分散於勞動法令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現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儼然成為勞動法令之補充法律,顯示作為勞工權益基本保障之勞動法令有欠完備,允宜檢討修正。
附表5:勞動法令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給假規定納入情形
假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法令
生理假
12日(每月1日,併入病假)
X
娩(產)假
8星期
8星期
流產假
1.未滿2個月
5日
X
2.滿2個月,未滿3個月
1星期
X
3.滿3個月
4星期
4星期
陪產假
3日
X
家庭照顧假
7日
X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勞動法令係指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3.「X」表示無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