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給假日數及支薪條件普遍優於勞工,分述如下(詳附表6):
勞工事假不給薪,其他人員皆享有一定日數之給薪事假,其中以有寒暑假之教師給薪事假日數居冠:依現行規定,一般勞工事假1年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公務體系之人員中,職業軍人因其業務特性,各類假別之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扣假不扣薪,一般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享有5日之給薪事假,而有寒暑假之教師每學年給薪事假則多達7日,有欠合理。
勞工之病假給薪條件較其他人員嚴格:病假給薪條件方面,以勞工30日內半薪最嚴格,聘僱人員14日內全薪次之,而一般公務人員及教師同為28日內全薪,職業軍人30日內全薪。
勞工及聘僱人員婚假日數較其他人員少將近一半:婚假期間皆不扣薪,惟給假日數以勞工及聘僱人員之8日最少,較軍公教人員之14日減少6日。
與妊娠相關之給假及給薪,勞工之勞動條件低於其他人員:勞工並無單獨之「產前假」,產前所需之請假與產假及流產假合併計算給假日數。而公務體系之人員中,聘僱人員有6日之產前假,其產假及流產假同於勞工以「星期」為單位;軍教及一般公務人員則有產前假8日,且產假及流產假以「日」為單位。相比之下,以日數為單位之給假,工作天連同周休2日實際享有休息天數高於以星期計算之給假。如:一般公務人員產假42日連同週休2日約60日,加計產前假8日,共68日;而勞工給假8星期共56日,相差近半個月。此外,支薪方面,勞工受僱6個月以上全薪,未達6個月者半薪,軍公教及聘僱人員皆為全薪給假。
勞工大部分之喪假日數較公務人員少:喪假並非福利,應衡酌我國之人倫常情及習俗合理給假,然目前喪假依親屬別,勞工給假3日至8日、聘僱人員給假3日至10日、軍公教人員給假5日至15日,顯示喪假之給假日數差距不小,如父母之喪假,公務人員15日較勞工之8日多出7日,形成不當之身分別差異。
勞動法令之規定為基本勞動條件,雇主可另提供對勞工更有利之勞動條件,惟實務上,鮮有勞工享有優於勞動法令之給假權益,多數雇主係依勞動法令之標準給假,致勞工整體給假條件不如公務人員,兩者之差距造成勞工之不平心態,加深對政府之積怨,與公務人員間形成階級對立,不利社會和諧。是以,政府允宜就我國各類人員之給假日數及扣薪規定,依假別之特性(如:涉及民間習俗之喪假)及實務之現況,全面檢視,研議合理之給假制度。
附表6:各類人員給假日數及支薪情形比較表
項目
事假
一般病假
婚假
產前假
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公
務
體系
職業軍人
以2年之休假日數為限,全薪
30日全薪
14日全薪
8日全薪
42日全薪
14日~42日
全薪
5日~15日全薪
教師
7日全薪
28日全薪
一般公務人員
5日全薪
聘僱人員
14日全薪
8日全薪
6日全薪
3日~10日全薪
一般勞工
14日無薪
30日半薪
無
8星期
5日~4星期
3日~8日全薪
受僱6個月以上者全薪,未滿6個月者半薪
※註:1.資料來源,同附表1至附表3;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本表僅就有差異之給假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