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國營事業之不休假加班費係由各事業自訂規定辦理,部分事業比照公務人員,僅就全年休畢日數超過14天之部分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即最多僅能領16天之不休假加班費;另部分事業並無強制應休日數之規定,最多可領30天之不休假加班費。
經彙整102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結果及不休假加班費核發情形顯示,台糖、中油及台電等3家事業不休假加班費平均每人核發金額為5.4萬元、5.8萬元及5.5萬元,高於其他事業及公務機關,主要係因上開事業之員工並無應休14日之限制所致,爰以上開事業為例,說明如下:
與公務機關相比,102年度中央政府公務機關核發8.5萬人近27億元之不休假加班費,平均每人3.2萬元,加計1.6萬元之休假補助後為4.8萬元,因上開事業平均薪資待遇較高且多數員工休假天數長,故雖一般公務人員平均休假天數較上開事業高出5.17天,公務機關對休假制度負擔之平均每人成本(4.8萬元)仍低於上開事業(最少5.4萬元)。
截至102年底止,中油及台電待填補虧損各高達660億餘元及2,081億餘元,全年度仍核發高達7億餘元及14億餘元之不休假加班費,與同樣有虧損待填補之事業相比,漢翔(待填補虧損6.5億餘元)不核發該項經費;臺鐵(待填補虧損1,004億餘元)近7.5成之員工比照公務人員最多發給16天之不休假加班費,故102年度共核發項經費3億餘元,負擔較上開事業相對低(詳附表10)。
另監察院於99年12月就台電員工幾不休假而支領未休假出勤加班費乙節,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提出糾正在案。
綜上,休假制度係為使員工脫離工作充分休息,國營事業之薪資待遇較一般公務人員及勞工高,且員工年資深,無應休日數之限制下,所有之休假天數皆可換領不休假加班費,有悖休假制度之意旨且增加營運成本;再者,近年因油電漲價導致各界對中油及台電之經營效率質疑聲不斷,且與其他同為虧損之國營事業相較,其員工擁有之休假天數可全部換領不休假加班費之作法,顯有欠妥。
附表10:102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結果及不休假加班費核發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事業名稱
經營結果
不休假加班費核發情形
本年度損益
待填補虧損
核發人數
核發金額
平均每人
行政院
中央銀行
225,044,197
-
1,676
63,394
38
經濟部
台糖
1,947,113
-
3,861
207,899
54
中油
3,292,244
66,020,357
13,861
798,970
58
台電
-16,853,397
208,151,373
25,777
1,407,733
55
漢翔
1,292,722
655,013
-
-
-
台水
71,521
-
4,167
145,267
35
財政部
中國輸出入銀行
389,562
-
151
7,029
47
臺灣金控
7,405,562
-
6,881
237,380
34
土地銀行
8,933,951
-
4,912
168,477
34
財政部印刷廠
126,554
-
155
4,396
28
箊酒公司
10,450,304
-
5,603
177,749
32
交通部
中華郵政
12,060,660
-
16,229
390,742
24
臺鐵
-4,218,268
100,451,149
10,260
306,667
30
港務公司
5,470,865
-
2,253
85,410
38
桃園機場公司
3,931,517
-
254
7,383
29
金管會
中央存保
-
-
163
7,064
43
※註:1.資料來源,經營結果為行政院院編決算,其餘為各主管機關;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本表配合行政院院編決算以母子公司合併數據表達,故中央銀行包括中央造幣廠及中央造印製廠;臺灣金控包括臺銀綜合證券、臺銀保經、臺灣銀行、臺銀人壽等;土地銀行包括土銀保經。
3.存款保險條例第5條:「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中央存保公102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274億5,667萬9千元,損益為0。
4.漢翔公司,僅死亡之員工2人,依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數發給不休假加班費15萬6千元,其餘員工均未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