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目前會員國計34個,除新加入之東歐及南美洲國家外,大部分均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以下將先概述2000年以來OECD會員國兩稅合一制度之發展趨勢,再對我國與主要國家兩稅合一制度實施現況作概略性比較。
OECD會員國兩稅合一制度發展趨勢
目前34個OECD會員國中,以採行兩稅部分合一制之國家占多數,計有25個國家,至採行兩稅完全合一制之國家僅有7個,其中紐西蘭、墨西哥、澳洲、加拿大、智利等5個國家係採完全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度,斯洛伐克及愛沙尼亞等2個國家則採股利所得免稅法(詳附圖2-2)。
觀察2000年以來OECD會員國兩稅合一制度之發展趨勢,2000年時採行兩稅完全合一制之國家計有11個,迄2013年減少為7個(詳附圖2-3),主要係採完全設算扣抵方式之國家減少所致。而放棄採用完全設算扣抵方式之理由,除由於稅收大幅減少外,主要係因完全設算扣抵方式僅適用本國股東,外國資金並未享受免稅優惠,反不利國際資金之自由流動;此外,完全設算扣抵方式需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稅制複雜並增加行政成本,故法國、義大利、芬蘭等國已改採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方式,而挪威則改採其他方式。完全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度雖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惟因產生稅收大幅減少之後遺症,OECD國家多已放棄採行,不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附圖2-2:2013年底OECD國家兩稅合一制度實施概況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現況檢討與未來改革方向」。
附圖2-3:OECD國家兩稅合一制度發展趨勢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現況檢討與未來改革方向」
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地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現況之比較
茲彙整我國及美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之兩稅合一實施方式、公司及個人所得稅稅率與租稅負擔率如附表2-2;美、德、日、韓等國均採兩稅部分合一制,租稅負擔率遠高於我國,至香港、新加坡雖採兩稅完全合一制,亦係世界有名之低稅賦國家(地區),然我國租稅負擔率卻比其更低,且我國所採取之完全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尚有稅制複雜、不利國際資金自由流動等後遺症,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附表2-2: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地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現況比較表 單位:%
國別(地區)
兩稅合一實施方式
公司
所得稅率
個人
所得稅率
租稅
負擔率
我國
完全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
17
5~40
12.8
美國
修正傳統法之兩稅部分合一
15~35
10~35
18.9
德國
傳統法之兩稅部分合一
15
24.67~42
23.2
日本
修正傳統法之兩稅部分合一
15~25.5
5~40
16.8
韓國
部分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
10~22
6~38
20.2
新加坡
股利所得免稅之兩稅完全合一
17
2~20
13.7
香港
股利所得免稅之兩稅完全合一
16.5
2~17
14.2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現況檢討與未來改革方向」、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及世界銀行網站資料彙整。
2.日本及香港租稅負擔率係2011年資料,其餘國家為2012年資料。
3.傳統法係指對股利所得及其他資本所得給予相同之租稅減免優惠,修正傳統法則係對股利所得之租稅減免優惠程度高於其他資本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