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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成效之探討

一、國際環境之發展概況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來我國推動建立平權社會政策之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宗旨之一即為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與基本自由,謹就近年來聯合國於婦女權益及人權議題上之重要發展,摘述如下:

婦女權益之保障

1975年聯合國在墨西哥城召開第1屆世界婦女大會,宣布未來10年為婦女十年,並通過改善婦女地位之全球行動計畫。

1979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並於1981年9月生效,係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之國際第二大人權公約,全球近九成以上國家為CEDAW締約國,CEDAW被稱為國際女性權利法案、國際婦女人權法典或婦女公約。

1985年於奈洛比舉行之第3屆世界婦女大會,首次提出「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GM)策略;1995年於北京舉行之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宣布以「性別主流化」作為推動性別平等之全球性策略;即國家政策之制定,必須意識到性別需求之差異性,逐步消弭「性別刻板印象」、「性别歧視」及「性別盲」等性別差異不公之現象。嗣經由歐盟及APEC等國際組織大力倡導,「性別主流化」近年已於國際蔚為風潮,成為世界各國之重要施政策略。

人權保障之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人權保障」被認為是各國國內管轄事項,並不容他國任意干涉置喙,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開始變化,戰後成立之聯合國積極致力於世界基本人權之保障。

1948年12月第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社會第1次就人權作出之世界性宣示。

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領域上具有崇高地位,惟其僅係一份宣言尚無直接法律拘束力,聯合國爰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乃現今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之最根本法源。

兩公約於1976年正式生效,迄今完成簽署之締約國已逾全球國家數之八成以上,已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