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估作業未具全面性易淪於形式化,作業方式亟須檢討精進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推動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未在實施範圍內: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編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列屬國家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與法律案,原則上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惟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未適用該規定,並未在實施範圍內。
短期及例行性業務計畫未要求辦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規定,長程個案計畫為訂定期程超過6年之個案計畫,而中程個案計畫係指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2年至6年之個案計畫;故有關各機關之短期施政計畫或例行性業務之檢討,並未要求辦理評估。
僅限法律案,國家重要條約及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未規範辦理:國家法律案及條約案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憲法第63條明定,法律案及條約案應送經本院審議;因法律條文無法鉅細靡遺,有關法律之執行細節及技術性事項,得於法律條文中授權機關自訂法規命令規範,故法規命令具補充法律之效力,亦為政府執行公權力最常引用之工具。惟現行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並未納入國家重要條約及法規命令部分,顯欠完備。
中長程個案計畫未規範辦理人權影響評估:僅於法案之評估機制中要求辦理人權影響評估,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並未併同規範辦理,亦欠周延。
準此,現行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實施範圍未具全面性,易淪於形式化書面作業,與該等評估機制係政府所有政策制定均應融入性別或人權觀點之目標,相關執行作業,尚待檢討強化。
下載
2014-07-01
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