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總計1兆3,422.6億元,主要分為10大項,茲就依法律義務支出之不同分類說明如下:
依項目別
行政院主計總處將依法律義務支出分為10大項(詳附表1),分別為人事費、債務支出、社會保險補助、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增撥補基金、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暨其他。分述如下:
人事費(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之人事費):各機關(構)政務人員、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民意代表等相關待遇、加班值班費、獎金及其他給與等。
債務支出:債務付息及其還本付息手續費等。
社會保險補助:對農(漁)民、勞工、榮民榮眷、身心障礙及中低收入老人、低收入戶、原住民等之全民健康保險經費補助、農民保險保費及虧損補助等。
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老年農民生活津貼、老人福利津貼(含國民年金開辦後之身障及老年保證基本年金)、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漁業用油補貼等。
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主要係軍人、公務人員退休利息補貼等。
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主要係補(捐)助農田水利會會費與公視基金會等。
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之補助):主要係補助各級教育經費。
增撥補基金:對農業發展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等之增撥。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包括一般性補助、地方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等。
其他:主要係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傳染病防治醫療費用、收容人給養、原住民教育經費等。
附表1:103年度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之主要項目及金額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機關
103年度
項目
機關
103年度
依法律義務支出合計
13,422.6
(四)老人福利津貼(含國民年金開辦後之身障及老年保證基本年金)
衛福部
346.3
一、人事費(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
各機關
4,097.6
(五)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含國民年金開辦後之原住民給付)
原民會
14.6
二、債務支出
財政部
1,275.4
(六)未加入勞工保險遭遇職業災害補助
勞委會
0.7
三、社會保險補助
2,313.2
(七)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政部勞動部
13.8
(一)全民健康保險經費
1,374.2
(八)漁業用油補貼
農委會
24.2
身心障礙者及中低收入老人
衛福部
41.9
(九)離島地區用水用電差價補貼
經濟部
7.6
低收入戶
衛福部
95.7
(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衛福部
16.1
原住民
原民會
6.3
(十一)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97年以前為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衛福部
30.7
農民
內政部
199.4
(十二)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
衛福部
漁民(含水利會會員及無職業者)
衛福部
248.7
(十三)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衛福部
1.7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累計財務短絀
衛福部
159.0
(十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衛福部
2.7
勞工
勞動部
509.0
(十五)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等生活補助
衛福部
9.2
榮民榮眷
退輔會
104.8
(十六)低收及中低收入醫療補助及住院看護
衛福部
0.4
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
法務部
9.5
(十七)低收入戶住院病患膳食費
衛福部
0.0
健保行政費
衛福部
(十八)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衛福部
9.6
(二)公務人員保險及退休撫卹經費
194.2
五、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
328.7
對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以前年度名稱公保虧損)
財政部
183.9
(一)軍人退休利息補貼
退輔會
212.0公務人員退撫給付
考試院
7.8
(二)公務人員退休利息補貼
考試院
69.2
公保及退撫行政費
考試院
2.5
(三)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利息補貼
人事總處
0.2
(三)勞工保險經費(含保費及行政費補助)
勞動部
679.0
(四)國防部所屬文職人員退休利息補貼
國防部
1.3
(四)農民保險經費(含保費及虧損補助)
內政部
65.8
(五)未經銓敘退休警察利息補貼
內政部
0.5
四、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
1,074.2
(六)教育人員退休利息補貼
教育部
45.5
(一)榮民生活費
退輔會
101.2
六、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
50.5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農委會
494.2
(一)公視基金會
文化部
9.0
(三)65歲以上離島居民健保費補助
衛福部
1.2
(二)農田水利會會費補助
農委會
22.3
(三)政黨競選經費補助
中選會
6.2
(三)直轄市與縣市平衡預算及繳款專案補助(自103年度起併入一般性補助款)
各縣市
(四)補助二二八和平基金會
內政部教育部(97年以前)
3.6
(四)直轄市及縣市保障財源補助(自103年度起併入一般性補助款)
各縣市
(五)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
司法院
9.5
(五)地方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100年以前名稱金融營業稅調降補助)
財政部
90.0
七、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
1,762.2
(六)土地增值稅短少補助(土地稅法第33條及第34條)
財政部
3.6
(一)各級教育經費
1,669.5
(七)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
財政部
45.0
高等教育
教育部
852.4
十、其他
158.1
中等教育
教育部
(一)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
考試部
0.2
國民教育(自102年度起併入中等教育,改為「國民及學前教育)
教育部
817.1
(二)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
國防部
0.6
(二)其他教育經費(不含教育人員退休利息補貼)
教育部
92.6
(三)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慰)助業務
內政部
1.8
八、增撥補基金
382.6
(四)警察、消防、空勤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殘廢、殉職撫卹金、月退休金、慰問金、子女教養等經費
內政部
0.3
(一)離島建設基金
國發會
(五)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公費
內政部
3.0
(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國發會
23.0
(六)役男體檢費用
內政部
2.6
(三)農業發展基金
農委會
183.6
(七)辦理替代役經費
內政部
4.9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農委會
94.0
(八)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
財政部
79.8
(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農委會
10.9
(九)原住民教育經費
原民會
11.7
(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內政部
1.0
(十)收容人給養
法務部
15.9
(七)漁業發展基金
農委會
(十一)犯罪被害補償金
法務部
(八)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住福會
(十二)易服社會勞動計畫
法務部
1.1
(九)撥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財政部
70.1
(十三)傳染病防治醫療費用
衛福部
29.2
九、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
1,980.1
(十四)對中華電視公司捐贈收買非公股股份
(原新聞局)(一)一般性補助
各縣市
1,841.5
(十五)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行政費用
勞動部
(二)臺北市及高雄市統籌分配稅款減少專案補助
各縣市
(十六)投資全國農業金庫
農委會
(十七)補助勞保局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所需之費用
勞動部
7.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2.本表第二項至第十項依依法律義務支出項目金額皆不含人事費,計畫項目之人事費均移至人事費彙整表達。
依法源別:
最近10年度因法令制(增)定或修正,致增加依法律義務支出之負擔,主要主管機關包括:
人事行政總處:94年度及100年度由機關提出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影響人事費與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由機關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影響政黨競選經費補助。
勞工委員會:94年度由機關提出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99年度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事務費;101年度由機關提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與就業保險法第40條,原直轄市政府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及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經費,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考試院主管:97年度立法委員提案與100年度機關提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併計保育員年資與實施八五制等;101年度機關提出新增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賦予公務人員退休利息補貼法源依據。
法務部主管:98年度機關提出經行政院函同意新增藥癮者追蹤輔導補助計畫、機關提出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增加收容人給養經費。
內政部主管:95年度及後續年度陸續由機關提出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等增加替代役辦理經費;99年度依行政院函示新增辦理四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97年度、99年度與100年度機關修訂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等。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96年度國民年金法通過後,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併入該法施行。
農業委員會主管:94年度、96年度、100年度立法委員提案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94年度、96年度至99年度與102年度由機關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調高漁業用油補貼上限、延後補貼金額調降期程。
衛生福利部(含衛生署)主管:94年度與96年度機關提出修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將補助年齡下修、擴大扶持5歲弱勢幼童及早教育;96年度機關提出增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增加防疫業務支出;97年度機關提出新增國民年金法,支付老年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98年度機關提案新增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以及修訂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99年度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擴大辦理托育費用補助及兒童與少年醫療補助等;100年度機關修訂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101年度機關提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累計財務短絀、修訂社會救助法補助低收入戶健康保險與醫療補助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由中央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