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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增加趨勢之探討

二、制(訂)定或修正法律增加財政負擔,未籌妥相對財源,與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未合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增加趨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現況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由於依法編列之支出,一經施行即成政府財政之長期負擔,過度擴張易影響政府財源運用之彈性,爰於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對各級政府和立法機關增加支出和減少收入之措施,嚴格要求提出相對替代之財源。經檢視近10年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所匡列之內容,發現部分支出項目有於立法時未明定相對收入來源、或修法增加財政負擔未能事先籌妥經費等情形,茲說明如次:

增加支出必須相對財源之規定

1.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2.預算法第 91 條:「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上揭規範之立法目的均在於強化財政紀律,避免政府歲出規模不當擴增,以致國家財政嚴重失衡。

部分支出項目於制(訂)定或修正法律增加財政負擔,仍有未籌妥相對財源之情形

檢視中央政府歲出規模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大部分均有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另部分項目則為行政院所推動重大政策等,亦列入依法律義務支出專項匡列。查近10年因應國內外社會、經濟及物價之變化,多項依法律義務支出因計畫修正或制(修)訂法律,而增加之財政負擔,能事先籌妥經費或同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者尚居少數,如100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及下半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3%案,或100年度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立法院作成決議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老農津貼與8項社會福利津貼給付標準等所增經費,分別明定以稅課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或就歲出減列0.85%額度作為財源。

餘則大多以編列年度預算,或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支應,對於相對替代財源則未述及(詳附表6),茲列舉如下:

1.配合93年6月30日公布,94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3條規定,新增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補助經費4億6,713萬8千元。

2.「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6條分別於94年12月28日、96年8月8日及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調高福利津貼金額,且因各次修正增加津貼1,000元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上述修法導致中央政府95年度增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預算數86億4,300萬元、96年度經費不敷數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元。

3.96年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6條修正增列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當年度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經費較上年度(95)增編4億0,595萬元

4.98年5月13日公布修正就業保險法第35條,自99年1月1日起將就業保險行政事務費原由基金預算支應,改為公務預算支應,99年度預算數新增列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經費5億7,044萬2千元。

5.100年4月27日及100年1月26日分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7條),將原由各級政府補助之勞、健保費,於101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政府負擔,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而成立)、內政部及教育部等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上述修法導致中央政府於101年度下半年、102年度及103年度增列補助勞、健保費預算合計數分別為348億8,072萬4千元、719億4,564萬2千元及698億9,456萬3千元。(詳附表5)

6.配合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103年8月1日始施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之12年國民基本教育所需教育資源,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將原教育預算不低於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調高為22.5%,並增列第3項,明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修正施行所增加1%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爰101年度預算數增列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等21億6,311萬1千元。

由上述可知,近10年增加依法律義務支出之法律案於制(訂)定或修正時及審議期間並未有籌妥替代財源,或立法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之要求,顯見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之機制,未能確實執行。

附表5:101-103年度中央政府負擔原地方政府負擔之勞、健保費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預算數

因修法增列預算數

(7至12月)預算數

(A)

因修法增列預算數

(B)

預算案數

(C)

因修法推估增列預算案數

(D=C*B/A)

全民健康保險費

128,485,006

21,355,134

133,280,360

40,832,819

126,111,199

36,039,746

衛生福利部

49,430,957

4,915,876

50,944,045

1,299,996

53,752,480

1,371,662

勞委會

53,898,330

13,517,357

58,535,669

30,051,806

50,899,685

26,131,545

内政部

23,403,775

2,837,738

22,157,515

9,306,333

19,940,284

8,375,078

教育部

1,751,944

84,163

1,643,131

174,684

1,518,750

161,461

勞工保險費

51,192,762

13,525,590

59,572,507

31,112,823

64,822,673

33,854,817

勞委會

51,192,762

13,525,590

59,572,507

31,112,823

64,822,673

33,854,817

合 計

179,677,768

34,880,724

192,852,867

71,945,642

190,933,872

69,894,563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已於102年7月23日實施,101年度及102年度預算數作同基礎調整。

103年度總預算案因修法增列之預算案數,係依102年度因修法增列之預算數(地方政府原編列數)占中央政府應負擔部分所編列預算數總額之比率推估而得。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自101年7月1日起,原地方負擔勞健保費移由中央編列。

全民健康保險費編列說明:

衛生福利部係編列第3類第1、2目漁民、水利會會員、第4類低收入戶及第6類第2目地區團體之健保費,其中低收入戶健保費,配合社會救助法自100年7月1日改由中央編列,爰101年度係編列1整年低收入戶之健保費。

勞委會係編列第1類第2、3目公民營機構受雇者等及第2類職業工會會員等之健保費。

內政部係編列第3類第1目農民之健保費。

教育部係編列第1類第1目私立學校教職員之健保費。

附表6: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因法律制(修)定增加負擔之相對財源籌措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增(修)訂年度

提案

單位

法定

預算數

政事別

科目

相對財源

說 明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94

機關

10,000

福利服務支出

94年9月15日核定修正計畫,補助年齡由滿5足歲下修延為滿3足歲(托兒所)、4足歲(幼稚園)。經費不敷數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

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

94

機關

467,138

社會福利支出

配合93年6月30日公布,94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增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94

立委

32,533,632

福利服務支出

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調高福利津貼為每月5千元,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致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1兆5,995億6,042萬4,000元,修正增列86億4,300萬元。

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

96

機關

2,405,950

醫療保健支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6條新增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致較95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0,595萬元。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96

立委

42,031,540

福利服務支出

96年7月1日調高福利津貼為每月6千元,津貼所增加1千元,由中央撥補農業發展基金基金預算支應,經費不敷數動用第二預備金5億元。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97

機關

7,869,355

福利服務支出

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5條規定,自97年10月起新增發給老年及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

漢生病病人補償及保障計畫

98

機關

300,000

社會救助支出

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98年度新增漢生病病人補償及保障計畫經費。經費不敷數動支第二預備金2,000萬元。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98

機關

1,626,668

福利服務支出

逐步將免費教育的年齡向下延伸,現行5歲之幼兒教育券、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補助併入本計畫實施。較97年度預算數5億2,901萬7千元增加10億9,765萬1千元。

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費

99

機關

5,484,000

專案補助支出

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新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對於因修法致各級地方政府稅收減損部分,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99

立委

170,613

福利服務支出

98年3月1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公布施行擴大扶助範圍至男性,爰新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經費。

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

99

立委

570,442

社會福利支出

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就業保險法第35條」,將就保行政事務費原由基金預算支應改為公務預算支應,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00

機關

2,599,906

福利服務支出

將「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逐漸轉換為「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辦理追加預算1億6,706萬元。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累計財務短絀

101

機關

12,000,000

社會保險支出

100年1月26日新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及第102條,致101年度分別增列所需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80億元及撥補累計財務短絀經費40億元。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

101

機關

6,190,266

社會保險支出

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較100年度預算數增加46億1,581萬2千元。

低收入家庭、就學生活費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醫療補助及住院看護

101

機關、

立委

948,000

社會救助支出

配合社會救助法第10、16、18條修正增加照顧人數,爰新增列預算經費。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101

立委

51,120,000

福利服務支出

1.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金額。

2.依立法院決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修正,連同辦理老農離農津貼,以及其他6項無須修正法律的福利津貼與補助,101年度所需經費檢討就歲出減列0.85%額度作為財源,如仍有不足,則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101

立委

34,115,690

社會保險支出

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

101

立委

1,295,210

社會保險支出

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

101

立委

10,236,000

社會保險支出

補助收容人健保費

101

機關

648,960

司法支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15條及第27條修正新增保險對象,由中央矯正機關全額補助。

補助受監護處分人健保費

101

機關

3,000

司法支出

補助勞工參加全民健保經費

101

機關

39,874,350

社會福利支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修正,原直轄市政府負擔之健保費,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補助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經費

101

機關

37,667,172

社會福利支出

原住民教育經費

103

立委

1,251,035

教育支出

103年1月29日修訂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提高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比率為1.9%。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提供,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