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屢次對外表示,中央政府總算之依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額度成數偏高,以致財政資源無法彈性配置;惟對於所稱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不僅法令上未具明確定義,行政院亦未函釋其範圍,其內容項目並未揭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導致外界難以檢視我國依法律所必須的固定支出細項,對於其內容是否確屬法律明定之必要支出,或僅為政府挹注預算的選擇性項目,而依法律義務支出與機關法定職掌之關聯性,均有待公開歷年項目與金額予以釐清。鑑於依法律義務支出未具明確定義,以及未充分揭露,可能產生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未先明確定義依法律義務支出,與機關法定職掌或基本運作需求之界定不明確,過於凸顯排擠效用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歷年至本院報告預算編製經過時,屢次提及依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預算額度高達7成,使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結構僵化,在歲出規模無法擴增情況下,排擠其他施政資源,如加計機關經常運作維持經費,其餘可供公共建設等施政之經費有限。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中央機關依法律義務支出之明細內容,行政院所稱依法律義務支出計有10大項,其金額自94年度之1兆1,323.6億元成長至103年度之1兆3,422.6億元,增幅約18.54%。
然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並未列表揭露依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與金額,且未說明各項依法律義務支出之法律依據,對於行政院各年度匡定之依法律義務支出項目、金額與編列依據,是否確屬法律規定之必要支出,或僅為優先順序性支出之一,均缺乏一致標準。
且行政院歸類為依法律義務之支出,多為各機關法定職掌,與機關之基本運作需求分際模糊,恐任意匡列,過於突顯法律義務支出之排擠效應,忽略法律義務支出實際即屬於法定業務範疇,例如衛生福利部之傳染病防治醫療或預防保健業務、臨床醫事人員培訓之公衛支出等。故行政院宜全面清查,並詳細揭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定期檢討編列之必要性,以調減額度供重要政事所需。
每年度追溯調整增刪內容項目,缺乏跨年度比較基礎,無法完整顯示當年度依法律義務支出全貌,有違忠實表達原則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歷次提供之依法律義務支出內容,年度總額與內容項目均經調整,致同一年度之支出數額卻不相同,無法覈實顯示各該年度各主管機關實際之依法律義務支出全貌。
於不同年度洽詢該總處提供之依法律義務支出,如資料涉跨數年度者,該總處均依最近年度為基礎,將以前年度之項目配合調整至相同之範圍,亦即若103年度將某項多年期計畫列入依法律義務支出,而以前年度未列入,則在對外提供資料時,該總處會將以前年度支出項目調整列入該計畫;反之則追溯剔除。此舉將導致各年度實際項目表達失真,且與主管機關實際列為依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不合,無法客觀檢視各年度預算中所列依法律義務之實際項目與金額。
從附表7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歷次提供之以前年度依法律義務支出總額亦有差異,相同年度之金額,如於不同時點提供,金額即不同,例如103年提供之101年度依法律義務支出總額1兆3,354.7億元,與101年提供之101年度總額1兆3,335.8億元不同,此係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最後一個年度往前追溯調整之影響。不僅主計總處各次提供之數額不同,也導致歷年度各主管機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數額不一致,造成歷史資料的不確定與無法比較,主計總處調整後之數額,與主管機關當年度實際數額,最近10年度支出最多差異達1,500億元(未含人事費與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及專案補助),甚至10年之累計總差額1兆3千餘億元。
主計總處所持理由係必須跨年調整項目始具相同之比較基礎。惟該總處做法並不符合會計原理:
會計資料應忠實呈現經費編列及運用原貌,俾利報表使用者依其使用目的,從原始資料中搜尋資訊以進行比較或依各種用途使用。
即使是中央政府各年度歲出預算,若要比較數個年度資料,亦不能以本年度內容為基礎,重新調整以前年度預算項目,而將以前年度已編列預算但本年度未編列之項目剔除不予表達。
附表7:主計總處各次提供依法律義務支出總額概況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101年版本之金額
102年版本之金額
103年版本之金額
94
11,323.6
95
11,144.2
96
11,101.5
97
11,155.7
11,120.2
98
11,669.6
11,683.4
99
11,801.4
11,827.6
100
12,501.1
12,516.1
101
13,335.8
13,354.7
10213,513.7
(行政院編)
13,343.07
13,344.2
103
13,484.84
(行政院編)
13,422.6
※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2.103年5、6月間提供94年至103年資料、102年9月提供102年與103年(院編)資料、101年提供97年至102年(院編)資料,均含人事費(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與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及專案補助。
依法律規定必須支出之法定經費,應按法定名稱予以揭露
經查預算法第5條規定「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3種,分別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與法定經費,而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均未分別揭露,致難以一窺各種經費配置情形。其中該法所稱「法定經費」,係指「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惟依法律義務支出並非屬預算法所定之經費名稱,中央主計機關對於「依法律義務支出」與「法定經費」亦無法明確區別其意義之差異。預算法規範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雖該法第5條並未規定中央政府預算應按3種經費編列專屬表格列示;惟基於預算係為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且本院審議歲出預算案,係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故法定經費既係政府在現行法律設定條件下必須支用之經費,即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列表說明。
因此,鑑於依法律所規定條件而必須支用之經費,係屬在各該法律施行期間,必須編列之支出,例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之醫療補助等,為利監督與評估該等經費之編列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額度,故建議宜於總預算案中另表揭露依法律規定必須支出之項目、金額與編列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