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依法律義務支出項目中,以定期(或)定額方式增撥或補助特種基金及財團法人之金額達1,966.78億元(詳附表11),如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400億元之不足額,由國發會(前身為經建會)分10年補足;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政府應分9年撥補該基金10億元;以及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1,500億元之不足額,應由政府分12年補足…等。惟以法律明定定期(或)定額方式撥補預算將因法律之強制性而使歲出結構更形僵化,不利景氣低迷時期擴張財政政策之實施。
附表11:近10年以定期(或)定額撥補方式給予之依法律義務支出預算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定期及(或)定額撥補項目
主管機關
近10年法定預算數
規定內容摘述
法源依據
1.增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國發會
88.00
400億元
(不足額分10年)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2.增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內政部
8.00
10億元
(分9年)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一億元。…。」
3.撥補農業發展基金
農委會
1,288.02
1,500億元
(不足額分12年)
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
4.撥補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農委會
489.00
1,000億元
(不足額分3年)
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第3、4項:「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對有損害之虞或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
5.撥補法扶基金會
司法院
93.76
創立基金5億元(第1年編足)
基金100億元(不足額逐年編列)
法律扶助法第6條:「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合計
1,966.78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本研究彙總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