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對特定族群之現金補助或利息補貼所占金額龐大,但未衡平考量財產狀況,無法體現公平正義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增加趨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現況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檢視中央政府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項目,不乏以身份別辦理之補助或利息補貼,例如對農民、漁民、原住民、榮民榮眷等之社會保險補助或福利津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存有未設排富條款或條件寬鬆等情形,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茲就部分未設排富條件之法律義務支出說明如下:
社會保險補助部分:對原住民健保費補助,94年度至103年度補助金額由4.2億元攀升至6.3億元,100年度一度高達6.9億元。雖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對符合補助條件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自88年度實施。惟經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對特定對象之補助,多以職業或經濟弱勢者為對象,例如中低收入、勞工、農(漁)民等,並未以種族等無法改變之性質做為區分條件,且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對象之標準,並未審查經濟條件,卻逕以實施要點之行政命令對原住民個人負擔部分全額補助,不僅存有是否符合社會保險補助精神之疑義,且該項補助涉及人民權利事項,卻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以法律定之。
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部分:
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94年度、96年度修正調高給付標準並未訂定資格限制;100年度修正調高至每月7千元並定期隨物價指數調整,雖設有所得與不動產等資格限制,惟年度所需經費仍偏高,103年度編列494億元。
內政部主管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99年度四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28億元,僅規定年滿20歲且未重複申貸政府其他優惠購屋貸款,並未限制申請者之所得或財產上限。
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會費補助:農業委員會補助農田水利會會員之會費,每年經費約需22億元,並未限制受補助會員之所得或財產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