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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增加趨勢之探討

八、政府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及行政事務費補助規定不一,有公平性及合理性之疑慮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增加趨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現況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近10年中央政府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虧損撥補2,690.80億元,包含公教人員保險2,095.98億元、農民保險372.10億元及國民年金保險222.72億元;另對各類社會保險之行政事務費補助計321.36億元,包含公教保險20.97億元、勞工及農民保險278.04億元以及國民年金保險22.35億元,均為依法律義務支出(詳附表12)。惟:

政府之虧損撥補責任不一

公教保險舊制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新制虧損則調整費率挹注;農保及國保則皆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軍保雖亦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惟目前尚未賦予法源;而勞保則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但解讀仍有疑義。故各類社會保險虧損之政府撥補責任不一,導致近10年中央政府對公教人員保險、農民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之虧損撥補達數千億餘元,而對軍職人員及勞工部分,則迄今未予撥補。

行政事務費補助與否及補助比例上限不同

公教保險行政事務費係由銓敘部編列預算補助,上限為保費總額之3.5%;而勞保及農保之上限則為5.5%;至於軍保係由保險費項下支應,政府未予補助,形成制度不一現象。

因此,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及行政事務費補助規定不一,致對各類職域有公平性及合理性之疑慮。

附表12: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虧損撥補及行政事務費補助比較表

各職類社會保險

公教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保

虧損撥補責任

規定內容

舊制:財政部審核撥補

新制:調整保費挹注

中央政府審核撥補

「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

由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撥補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國民年金法

近10年預算數

2,095.98億元

372.10億元

222.72億元(101-102年)

行政事務費補助

規定內容

中央預算撥付(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

在保險費項下支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之3.5%。

中央預算撥付(編製預算當年度6 月份應收保險費之5.5%全年伸算)

中央預算撥付(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5.5%為上限)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

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國民年金法

近10年預算數

20.97億元

278.04億元

22.35億元(101-102年)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主管機關及其預算書,本研究整理。

國保虧損撥補數內含行政事務費補助22.35億元,另103年度未編列預算撥補國保虧損及其行政事務費補助,故未列計該年度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