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中央政府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虧損撥補2,690.80億元,包含公教人員保險2,095.98億元、農民保險372.10億元及國民年金保險222.72億元;另對各類社會保險之行政事務費補助計321.36億元,包含公教保險20.97億元、勞工及農民保險278.04億元以及國民年金保險22.35億元,均為依法律義務支出(詳附表12)。惟:
政府之虧損撥補責任不一
公教保險舊制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新制虧損則調整費率挹注;農保及國保則皆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軍保雖亦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惟目前尚未賦予法源;而勞保則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但解讀仍有疑義。故各類社會保險虧損之政府撥補責任不一,導致近10年中央政府對公教人員保險、農民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之虧損撥補達數千億餘元,而對軍職人員及勞工部分,則迄今未予撥補。
行政事務費補助與否及補助比例上限不同
公教保險行政事務費係由銓敘部編列預算補助,上限為保費總額之3.5%;而勞保及農保之上限則為5.5%;至於軍保係由保險費項下支應,政府未予補助,形成制度不一現象。
因此,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及行政事務費補助規定不一,致對各類職域有公平性及合理性之疑慮。
附表12: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虧損撥補及行政事務費補助比較表
各職類社會保險
公教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保
虧損撥補責任
規定內容
舊制:財政部審核撥補
新制:調整保費挹注
中央政府審核撥補
「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
由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撥補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國民年金法
近10年預算數
2,095.98億元
無
無
372.10億元
222.72億元(101-102年)
行政事務費補助
規定內容
中央預算撥付(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
在保險費項下支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之3.5%。
中央預算撥付(編製預算當年度6 月份應收保險費之5.5%全年伸算)
中央預算撥付(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5.5%為上限)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
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國民年金法
近10年預算數
20.97億元
無
278.04億元
22.35億元(101-102年)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主管機關及其預算書,本研究整理。
國保虧損撥補數內含行政事務費補助22.35億元,另103年度未編列預算撥補國保虧損及其行政事務費補助,故未列計該年度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