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係中央政府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地方政府財政盈虛而酌予補助之財源項目,依規定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預算科目項下,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一般性補助事項及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經查:
近年為逐步落實地方自治並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精神,自90年度起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配合大幅調整,並由行政院依法授權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將各機關原編列對地方之經常性支出、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之補助款,調整為依客觀公正指標設算並由其編列、撥付之一般性補助款。
揆諸近10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之挹注規模,94年度至96年度皆維持在1,400億元間,自97年度起為因應台北縣準用直轄市規定,及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施政需要,逐步擴增至103年度達1,800億餘元(詳附表14),對於充裕地方財源雖具有一定之成效,惟其占中央依法律義務支出比率由94年度之12.35%擴增至100年度達到最高近2成(19.39%),嗣後逐年遞減至103年度之13.72%,在當前中央政府可用資源受限、地方自有財源偏低與欠缺財政自我負責情形下,極易加重整體歲出結構之僵化程度。
近年針對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資訊應主動公開乙節,立法院曾於100年度及102年度做出決議,要求檢討於總預算案內詳列各機關補助對象及項目。據該總處回覆決議事項辦理情形之說明,係將對各地方政府分配金額及分配方式,自93年度起均附入該總處對立法院提供之書面報告中,並於100年度起將對各地方政府分配明細公告於該總處網站。惟查歷年總預算案內「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預算科目之編列,依舊係按補助項目如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社會保險支出、社會救助支出、福利服務支出及專案補助支出等分項敘明,至補助對象個別獲配情形卻付之闕如,實不利預算審議監督。
附表14:近10年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一般性及專案補助
占中央依法律義務支出之比率
一般性
專案補助
合計
中央依法律義務支出
%
94
1,398.2
1,398.2
11,323.7
12.35
95
1,418.4
1,418.4
11,144.2
12.73
96
1,411.4
1,411.4
11,101.5
12.71
97
1,314.1
255.0
1,569.1
11,120.2
14.11
98
1,325.6
555.0
1,880.6
11,683.4
16.10
99
1,344.7
575.0
1,919.7
11,827.6
16.23
100
1,906.8
519.5
2,426.3
12,516.1
19.39
101
1,674.2
503.9
2,178.1
13,354.7
16.31
102
1,448.4
393.2
1,841.6
13,344.2
13.80
103
1,841.5
1,841.5
13,422.6
13.72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2.表列專案補助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統籌分配稅款減少專案補助、直轄市與縣市平衡預算及繳款專案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保障財源補助等。另前述後2項專案補助自103年度起併入一般性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