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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河川治理及其經費運用成效之探討

參、國外流域綜合治理之發展現況與趨勢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河川治理及其經費運用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國外流域綜合治理之發展現況與趨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一、永續發展之治水預算編列原則

觀察各先進國家預算籌編制度,在預算資源分配與資訊揭露透明度及預算調整機制等方面,或有不同作法,較一致之處,則係皆採單一預算制度,將所有財政之收入與支出,編列於單一之預算內,以完整表達政府支出全貌與財政收支之長期效果(詳附表3-1);而特別預算制度為我國所獨有,其他國家尚無成例。茲將各國治水預算編列原則,簡述如下:

治水政策具長期性與延續性,使治水目標更臻明確化、透明化。

詳細分析中長期水患治理政策之成本及效益,並將資源配置與長期治理計畫縝密結合,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治水預算多屬政策性(持續性)之承諾,易增難減;必須更嚴謹規劃、積極思考執行內涵與品質,以回應社會期待。

附表3-1:世界各主要國家預算作業制度及調整機制比較表

國家

預算作業制度

彈性調整機制

OECD

●單一預算制度:所有財政之收入與支出(包括政府常態性政務之治水預算,以下同),均編列於單一預算內,並無獨立之複數預算。

●大多數OECD國家皆採行對特定支出刪減之作法;惟刪減之項目視各國國情而有不同作法。

美國

●單一預算制度:美國聯邦預算統籌所有收入與支出之預算,並無獨立之複數預算。

●國會成立撥款委員會,准駁撥款。

●美國總統因預算編送後新訂法律或因公共利益發生之需要,可隨時向國會提出追加預算。

德國

●單一預算制度:德國基本法第111條規定,聯邦之一切收支應編入預算案。

●計畫超出年度編列之預算數額時,雖得經由財政部同意而增加支出。但所增加數額需由同一部門之其他計畫縮減金額以為支應。

日本

●單一預算制度:日本憲法第86條規定,內閣編列每會計年度之預算,提出於國會,經其審查並議決。

●為彌補法律上或契約上屬於國家義務之經費不足,或為履行債務之負擔,或對已成立之預算加以變更之必要時,內閣得向國會提出補正預算。

中華民國

●單一預算為原則,但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辦理特別預算之制度為我國所獨有,其他國家尚無成例。

●原列歲出預算不敷所需時,有數種因應方式;其中預備金、追加預算、經費裁減與流用、以及特種基金等方式,係目前各國普遍採用方式。

●成立特別預算雖有嚴格法定要件,但多數皆擴大適用在特定施政項目。

※註:資料來源,摘錄自林共進教授,中央政府總預算資源妥適配置之研究,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92年1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研究案)。

另本表「複數預算」一詞主要係參考羅承宗,特別預算之研究-兼評大法官釋字231、463號解釋,中原財經法學,95年6月之註24,以及蔡茂寅,特種基金與附屬單位預算,2007年度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台交流センター日台研究支援事業報告書,2008年4月等論文。

二、各國河川流域管理組織發展趨勢

水患問題涵蓋層面甚廣,包括水利、都市計畫、環保等,如無法整合相關領域之政策與資源,對水患問題做全面性改善,類似災害恐將一再發生;而近年來河川流域管理引起各國高度重視,分別設立流域綜合管理機構,整體推動防洪治水建設,以有效降低水患災害之發生,茲將各主要國家河川流域管理組織模式,重點整理如附表3-2;反觀我國,在中央政府機關之權責劃分中,河川上、中、下游分別由不同之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負責,主管機關眾多且事權劃分不明確,缺乏跨區域管理機制。

附表3-2:各國河川流域管理組織模式

國家別

流域管理模式

美國

●委員會制:設立公法人型態的河川流域委員會,結合聯邦與各州間以簽訂契約方式成立。例如德拉威爾流域管理委員會(DRBC)是由紐約州、紐澤西州、賓州及聯邦政府共同組成。

●河川流域管理局制:以田納西流域管理局(TVA)最具代表性。

日本

●依河川重要度分級加以管理。一級河川由國土交通大臣管理,二級河川由都道府縣之首長管理,準用河川由市町村之首長管理。

●在國土交通省下設河川審議會,具審議協調河川重要事項之功能。

法國

●全國分為6大流域區,設立各河川流域管理局與流域委員會,前者屬執行機關,後者負責制定政策。

瑞士

●未另設流域管理單位,而係由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依權責分工。但聯邦設有水資源管理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功能。

荷蘭

●以地區性的水利會組織,管理流域性水資源工作,水利會成員為多元性代表,以會費額度為權力分配基準,水利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有行政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之執行單位。

德國

●成立跨行政區界之協會組織執行流域管理工作,協會屬自治性公共團體,成員包括供水者、用水者、污染排放者等。

※註:資料來源,參考黃國敏(2004)、李長晏(2009)等人論文,以及立法院,日本與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專題研究報告,98年9月。

三、國外流域治理成功經驗

組織面案例:1993年美國發生嚴重水患,估計總損失金額高達157億美元,使得密西西比河上游之威斯康辛等9個州,淹水期間長達6個月之久;事件過後,美國國會要求聯邦政府成立跨部會之洪水平原管理檢討委員會,對日後如何降低洪災威脅與侵害及未來策略目標,提出具體之檢討報告,並追蹤經費運用與改善成效,其作法頗值我國參考。

預算面案例:分析日本救災預算制度之主要特色,包括:1.具有長期、穩定之財源;2.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責分工;3.明確列示災害支出之種類與費用標準;4.原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時,應向國會提出追加預算;5.災害防救預算整合揭露於防災白皮書等。反觀我國,不僅未整合揭露災害防救經費,亦未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分擔之責任與經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