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河川治理成效不彰之癥結在於各權責單位治理目標不一致,治理次序紊亂,致未能彰顯治理成效。謹說明如下:
河川流域治理權責機關眾,管理法令多,欠缺整體統合
依現行規範,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之治理,係由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辦理,縣市管河川則由各縣市地方政府管理;至於河川水質水量、跨河建造物及污染防治則分屬於不同機關所管(詳附表4-1),欠缺整體統合。另依現行組織架構,中央主管河川流域法令之機關包含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文建會及環保署,其所涉法令涵括土地法、水利法等23種;至於地方單位則包含河川流經之縣市政府(詳附圖4-1)。
因此,一條河川上中下游依權責區分可能分屬中央管、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且可能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對於涉多個主管機關及跨域問題,目前僅有地方制度法第21條訂有原則性之處理方式,欠缺整體政策規範,致治水成效不彰。
縣(市)管河川治理依各縣市提報需求為主,不符整體治理精神
目前中央管河川之治理,包含規劃、用地取得、維護管理等,係由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採自辦、委辦或代辦方式辦理;縣市管河川,則依法由地方政府辦理。惟95年政府通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特別預算,實施期間(95年度至102年度)之治理工作,除規劃原則由中央辦理外,其餘如疏浚清淤、工程、用地取得及維護管理等,多數仍由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中央再彙整並補助,不符整體治理之精神。
附表4-1:我國河川流域治理權責分工表
管轄範圍
權責機關
備註
中央管河川
經濟部水利署
淡水河為跨省市河川,河川管理業務委託地方政府代管。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性排水
地方政府
林班地
農委會林務局、各縣市政府林務單位
山坡地保育及野溪治理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部分灌排兼用或農田排水
各地農田水利會
河川污染防治、水質監測
環保署所屬各地區域稽查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環保局
中央管河川
經濟部水利署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性排水
地方政府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附圖4-1:我國河川流域管理相關法令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