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規劃辦理之良窳是水利工程能否發揮成效之關鍵,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等作業,並經相關機關審議,以確保後續工程計畫內容符合預期目標。經查:
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先期規劃核有多項缺失
行政院依照本院95年1月13日三讀通過「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於95年度至102年度編列特別預算1,159億元,分3期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惟查:
辦理先期規劃作業未能審慎,曾先後5次增辦治理範圍
依行政院95年5月3日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原訂治理範圍為縣(市)管河川21條水系、縣(市)管區域排水115條水系及縣(市)管事業河堤5處;惟嗣後因應地方民眾要求,經濟部經報行政院核定增辦5次,擴增為295條水系(系統、處),顯示辦理先期規劃作業有欠周妥。
未妥善辦理綜合治理規劃案,致達成率偏低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執行機關,包含經濟部水利署等各部會於實施期間須辦理規劃案共計660件,惟整體達成率僅62.58%,其中以經濟部水利署達成率最低(詳附表4-2)。
現行河川治理計畫與現況難相符,卻未依法定期檢討
依經濟部水利署(前水利處)所定「河川治理規劃檢討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河川治理基本計畫公告超過5年,經水文分析檢討,計畫洪水量與原公告值有10%以上之差異者等情形者,各河川局得辦理河川基本治理計畫檢討。目前中央管河川除淡水河採用200年重現期距之防洪保護標準外,其餘均採100年重現期距之保護標準(詳附表4-3),且相關治理規劃多係在56年至80年間由台灣省水利局規劃總隊辦理,基礎水文分析已時隔20餘年,難符現況,實有辦理計畫檢討之必要。
附表4-2: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95年度至102年度)規劃案執行情形
單位:件;%
年度
原核定件數(a)
增(減)件數(b)
修正後件數
(c=a+b)
當期決算已完成件數(d)
當期達成率(e=d/c)
經濟部水利署
第1期
123
+30
153
0
0
第2期
95
0
95
87
91.58
第3期
9
0
9
9
100.00
小計
227
+30
257
96
37.35
農業委員會
第1期
69
-3
66
31
46.97
第2期
113
-1
112
89
79.46
第3期
105
-1
104
83
79.81
小計
287
-5
282
203
71.99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第1期
44
0
44
44
100.00
第2期
77
0
77
70
90.91
第3期
0
0
0
0(註2)
0
小計
121
0
121
114
94.21
合計
635
+25
660
413
62.58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農業委員會及水土保持局提供,本研究整理。
2.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2期未完成部分已於100年度完成。
附表4-3:我國現行河川保護標準
項目
保護標準
淡水河
200年重現期洪水標準
中央管河川
50年至100年重現期洪水標準
縣(市)管河川
以25年重現期洪水設計,出水高1公尺,50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
縣(市)管區域排水
以10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
縣(市)管事業性海堤
設計標準以50年重現期暴潮、波浪高及溯升高度總和為準。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中、上游集水區
考量崩塌處理、坡地穩定及土砂控制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辦理。
都市計畫區內雨水下水道
依內政部營建署現有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辦理。
農田排水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有農田排水設施設計標準辦理。
※註:1.資料來源,因應氣候變遷都市水患問題探討與因應對策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檢討報告,第21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1年3月,本研究整理。
2.目前都市雨水下水道重現期保護約3至5年,農田排水重現期保護為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