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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河川治理及其經費運用成效之探討

三、計畫缺乏整體規劃,難以落實流域綜合治理之政策目標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河川治理及其經費運用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甲、制度與規劃面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流域治理平台尚待建立,俾利跨行政區共同事項與業務之合作

河系係自然形成,且在水文、地文、人文等各方面有其整體性,因此,河川治理必須依流域之特性提出全面性之整體規劃與治水方案;然目前我國河川治理,仍係沿用精省後之作法,將一水系按行政區域劃分為中央管及縣市管河川,並依權責分別籌編預算進行治理,彼此間缺乏流域整合之治理平台,無法發揮其應有功能。如美國、荷蘭等國係由中央與地方於各處洪氾流域或水患警戒地區設置跨區域性之治山防洪組織,以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地區水患之同時,亦可使地方利益與責任更緊密結合,提高計畫可行性。

宜按各地區不同災害類型及其環境特性,研提綜合治水對策

另觀察政府甫積極推動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雖強調將落實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以如期如質達成「流域綜合治理」政策目標;然實際上,其工程之興辦多數仍由各地方政府提報需求(個別水患治理計畫),中央再予彙整並提供補助,並未參酌流域內其他相關計畫及不同災害類型所造成洪災損失情形(詳附表4-4),研提綜合治水對策,顯示各類水患治理計畫仍無法跳脫傳統治理之思維與窠臼,致相關政策推動後,社會大眾迭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批評,實難符流域整體治理之精神。

目前各審查小組係按次類別成立,缺乏通盤性整體規劃與評估

現行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之先期審議作業、預算編擬,主要係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透過次類別主辦機關、會審機關之審議,以編列個案計畫之年度預算;惟目前各審查小組僅係按次類別成立,審議者對於個別計畫是否符合國家整體政策方針,是否為國家當前所最迫切需要等重要議題,皆在所不問,審核過程缺乏通盤性整體規劃與評估。

附表4-4:近20年保險業天然災害保險賠款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意外

年度

已發生賠款

意外

年度

已發生賠款

地震險

颱風洪水險

地震險

颱風洪水險

83

1,461

307,166

93

7,501

451,185

84

2,703

9,178

94

1,382

796,434

85

330

423,248

95

108,791

17,409

86

129,348

96

525

280,815

87

8,585

118,760

97

803

671,689

88

7,144,484

48,685

98

175,638

1,419,199

89

163,363

1,246,138

99

1,146,769

1,331,152

90

101,336

9,369,181

100

382

73,171

91

671,252

27,055

101

212,203

697,164

92

1,523

27,078

102

147,336

336,474

※註: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