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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福外勞引進及管理制度之探討

一、我國引進社福外勞重大政策沿革

臺灣在1989 年為紓解經濟發展及推動14項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所需基層勞動力不足之現象,爰於同年10月訂定「14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及1991年10月訂定「因應當前人力短缺暫行措施」,採行以專案方式引進外勞,其後大多採取補充性人力之原則,開放「限業限量」引進外勞。其中引進產業外勞係參酌產業發展需求,陸續檢討開放之產業類別及限額;社福外勞則在社會轉型及長期照顧人力不足之因素下,於1992年首度開放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其後則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時有調整。據歷年來政府對於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更迭(詳附表1),原幼童年紀為12歲降低至6歲,老年人年紀則由70歲提高為75歲,其後採記記點制,顯示對於引進外籍家庭幫傭仍定位於協助幼兒及老年人之照顧,尚無大幅開放之政策;而外籍看護工之申請資格(詳附表2)則由早期以採資格或病症認定方式,轉而朝專業綜合評估,次為落實外籍看護工補充性政策,故須先經過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未滿足照護需求,始可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附表1:引進外籍家庭幫傭之重大政策沿革表

時間

政策內容

1992年

原預定開放7千個名額,後視申請狀況增至8千人(1992年8月及1993年1月),申請資格如下:

1.夫妻均工作而有未滿12歲之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2.有年滿70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3.無子女或子女未在國內,且70歲以上而乏人照顧者。

4.有一親等姻親尊親屬年滿70歲以上,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1995年

新增8千個名額,採取「記點制」,並將門檻提高包括:

1.幼兒年齡降低為6歲。

2.老人年齡提高為75歲。

2001年

規範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子女及累計點數滿16點家庭申請。

現行規範

(註3)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前2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1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註:1.資料來源,預算中心整理。

2.參考整理自國立空中大學用書「勞動政策」第5章「外籍人力引進政策」第122頁至124頁、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資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之資料。

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

附表2:引進外籍看護工之重大政策沿革表

時間

政策內容

1992年至 2000年2月

申請資格包括:

1.身心障礙者: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為認定資格。

2.重大傷病者:就下列3項病症項目(中風癱瘓、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以及精神病),由專業醫師進行綜合評估。

2000年2月至2000年8 月

申請資格包括:

1.一般病症(中風癱瘓、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以及精神病): 惟 6 歲以下患者及 70 歲以上之老人,免評巴氏量表。

2.特定病症:6 歲以上至 70 歲以下之患者,需適用 32 項特定病症之項目之巴氏量表。

2000年8月至95年底

申請資格:特定病症項目全面適用所有被看護人年齡及巴氏量表評分,並以巴氏量表 20 分以下為申請資格條件。

96年1月1日迄今

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申審制度已取消以巴氏量表評估分數作為申請之唯一依據,而是回歸專業醫療綜合評估,爰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審查流程需經過醫院、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勞動力發展署3個單位處理,經由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被看護者是否需全日24小時照顧,再經過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之程序,若無法滿足照顧需求,則可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註:1.資料來源,預算中心整理。

2.參考整理自國立空中大學用書「勞動政策」第5章「外籍人力引進政策」第122頁至124頁、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家庭外籍看護工政策及申請資格之Q&A,擷取日期為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