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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福外勞引進及管理制度之探討

二、社福外勞之管理及權責分工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社福外勞引進及管理制度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社福外勞引進及管理制度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使跨國勞動力之引進及管理更趨法制化,1992 年5月公布之就業服務法列有「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專章,同年7月並發布外國人聘僱及許可管理辦法(93年1月13日改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為外勞引進及管理之主要法令依據,據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權責分工如附表3:

附表3:外勞管理之中央地方單位權責分工表

機關單位

權責事項

勞動部

負責制定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以及就業安定基金之外勞管理事務經費之規劃、補助與控管。

外交部

外勞簽證審核及製發。

衛生福利部

外勞之健康檢查之管理。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

外國人外僑居留證之製發,並協助負責外國人在臺生活管理。另包括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以及負責外國人違法逾期居留或違法工作之查緝。

內政部海巡署、警政署、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直轄市、各地縣市政府

負責執行外勞管理與服務(外勞查察業務包括外勞入國通報訪查、生活計畫管理、協處勞資爭議案件等及設置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服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註:1.資料來源,預算中心整理。

2.參考整理自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加強推動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業務實施要點等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