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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整併及其競爭力提升問題之研究

四、我國銀行業低利差及殺價競爭之情形嚴重,且金融商品創新及多元性不足,不利於競爭力之提升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銀行業整併及其競爭力提升問題之研究 目錄大綱:肆、我國銀行業整併及競爭力提升之主要問題及挑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近年來國內資金浮濫,加以可投資之商品不多,故銀行之放款壓力甚大;另因銀行家數過多,造成低利差及殺價競爭之環境。經查:

銀行業整併後,恐仍難改善利差低及殺價競爭之現象

我國銀行業淨利差約1.2%,遠低於新加坡、南韓、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及中國大陸之2%、2.3%、5.7%、4.4%、3%、2.8%及3%,主要係我國銀行家數太多、同質性太高,加以國內資金浮濫、可投資商品不多,致各家銀行爭取相同之貸款標案,且因缺乏領導銀行起定價作用,放款市占率達5成之公股銀行甚至帶頭殺價,5大公股銀行之加權平均放款利率甚至僅介於1.5%至1.6%間,幾乎與3年期定存利率相當,銀行幾乎無利可圖。雖經財政部及金管會三令五申,並由金管會督促銀行公會於100年12月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6條,規定放款定價指標除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預期風險損失外,應增訂「合理利潤」,並於核定授信條件前進行損益分析,以落實授信風險定價機制。然因部分公股行庫存放比偏低,如台銀僅66%,遠低於同業平均之77%,去化資金之壓力甚大,加以金管會自99年起並未依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第129條規定對該項脫序行為予以處分,致低價戰延燒至美元及人民幣,如奇美實業、台塑等大型集團美元聯貸案因競爭激烈,利率降至約1.5%水準,利差驟降1%、公股銀行承銷寶島債涉及殺價競爭等,且殺價由國內蔓延至國外,如一銀柬埔寨分行之存放款利差原約10%,惟兆豐及合庫設立據點後,利差驟降為6%,市場由「藍海」變「紅海」,前揭規定淪為道德勸說,似無實質效果。

是以,縱使兆豐等4家公股銀行完成整併,放款市占率約25%,仍難達到主導地位;復因銀行家數多,恐難有效改善殺價競爭之積習,使我國銀行業跳脫低利潤之泥沼。

銀行業創新產品甚少、部分案件審核費時,及研究發展支出普遍偏低,似難以孕育金融創新商品

據金管會說明,100年至103年4月審核新種金融商品情形包括:101年11月16日核定銀行公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作為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結合行動科技產品等相關新型態支付服務之遵循依據、為開放共同信託基金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得以人民幣計價並投資於涉及中國大陸地區金融商品,102年2月7日核定信託公會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條款範本」修正草案等規定,及103年4月底前核准7家金融機構辦理「提供行動支付或其他新型態支付服務」等3項。惟查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快速,我國金融創新業務卻不多,究其原因,可能與主管機關傳統上採正面表列之方式,審核金融機構之產品及業務,間接阻礙金融創新等因素有關;且部分案件審核曠日廢時,如中信銀及元大銀行分別於102年3月及8月送審「手機信用卡業務」,惟於103年3月及5月始獲核准,期程分別約1年及8個月,歷時甚久。另我國銀行業研究發展支出普遍偏低,如兆豐商銀、中信銀、合庫及永豐銀等銀行100至102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均低於50萬元,似難以孕育金融創新商品。

綜上,我國銀行業低利差及殺價競爭之現象恐難因公股整併而獲得改善,且金融商品創新及多元性不足,不利於競爭力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