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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博物館商店經營之探討

一、公營博物館經營商店欠缺明確法令規定,若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恐有適法性之質疑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公營博物館商店經營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公營博物館商店經營相關問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公營博物館商店營業規模不一,由各博物館自行發展經營模式,規模最大之故宮博物院,係藉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處理相關商品業務,文化部所屬歷史博物館、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父紀念館,依據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將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為基金來源,其餘教育部所屬自然科學博物館、科學工藝博物館、海洋生物博物館及臺灣科學教育館,則依據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以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認列商品收入,做為基金收入來源。惟依各博物館組織法之規定,與文化商品相關之業務,係以古文物、文化商品規劃、開發、運用及推廣為範圍,博物館商店之經營並未列入法定職掌(詳附表5)。

長久以來博物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對外銷售相關文物商品,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館及自然科學博物館等,實屬彈性權宜作法,依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惟如以代銷機關文化商品為主,其適法性存有爭議。有鑒於此,歷史博物館已於100年度結束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改採對外招標委託外部廠商經營。而故宮博物院雖自101年度起,採公開招標委外經營,惟仍由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且該社歷年銷貨收入比率逾9成來自代銷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產製品,不符消費合作社之宗旨,妥適性受質疑;另自然科學博物館亦採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商品。

附表5:各機關組織法所列職掌有關文化商品處理一覽表

機關名稱

組織法有關處理文化商品規定

故宮博物院

1.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2.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為宣揚具有美學…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開發、文物收購及相關業務推動,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歷史博物館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國父紀念館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自然科學博物館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科學工藝博物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海洋生物博物館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二、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與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臺灣科學教育館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註:1.資料來源,摘自各機關組織法(截至103年4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