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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福利與轉投資事業問題之探討

二、退休軍人及教師再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支領雙薪之規範尚未法制化,致與退休公務人員限制規範不一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中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福利與轉投資事業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財團法人薪資福利及轉投資之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軍公教(政)人員退休(職)制度之設計理念係在保障其老年生活,退休金係政府對其服務一定年資後之回饋及給與。因軍公教人員享有較豐厚之退休待遇,若退休後轉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再領取雙薪,有違社會公平正義,並與退休制度設計理念不合。立法院審議9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改進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之雙薪問題並提出法制化方案。目前退休之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政務人員雙薪之限制規範不一,說明如下:

軍教退休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支領退休俸之軍公教人員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全面檢討其薪資制度,以杜絕雙薪及淪為酬庸,另應針對上開人員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之雙薪問題,提出完整配套解決、法制化方案,在完成法制化前,自98年1月1日起,其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之月薪超過3萬2,160元者,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薪資減去所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後之差額支給,超過上述支薪標準者,政府對該財團法人不得編列預算補捐助或委辦業務。行政院於98年8月12日通函各機關依上開立法院決議辦理。

考試院並於98年4月3日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嗣於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3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同時為釋出工作機會,解決部分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將工作報酬未達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毋須停止月退休金之規定刪除;同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且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上開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應併同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溢領之金額。故退休之公務人員雙薪問題已完成法制化作業。

至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部分,因「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之1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目前係依立法院決議,以再任職務薪資減去其所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後之差額支給薪資之方式辦理。故退休之教育人員與軍職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可照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雙薪問題仍存在。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4號解釋,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軍教退休人員再任之雙薪問題允宜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法律明確規範之。

退休軍教人員以再任職務薪資扣除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方式支薪,形同以退撫支出負擔財團法人之用人費用

由於教育人員與軍職人員停止支領雙薪之規範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停止支領雙薪之處理方式,多數退休人員選擇以再任職務之月薪扣除月退金與優存利息之方式辦理,少數以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方式辦理。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資料觀之,軍職人員再任之月薪資超過3萬2,160元者,有54人以月薪扣除月退休金與優存利息方式,有20人以申請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與優存利息方式辦理。

兩種方式相較,採扣除月退休金與優存利息之方式支薪者,財團法人負擔之用人費用相對減少,形同間接由退撫支出負擔其用人費用之不當現象。

尚未建立退休軍教人員再任薪資之查核機制,易生弊端與爭議

退休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支薪之查核係由銓敘部透過查驗系統辦理,而軍職人員與教育人員尚未建立相關查驗系統,致有爭議與弊端,舉例如下:

1.科技部所轄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前資深研究員陳○○係擇領月退休金之退伍軍職人員,該員表示已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惟經國家實驗研究院於101年11月5日及102年5月16日兩度函詢國防部,證實該員長期隱匿支領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事實,該院業於102年8月向法院提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之告訴,目前並與國防部相關單位協商後續追繳溢領退休金事宜。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轄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位由軍職人員退伍之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其月薪超過3萬2,160元,實支薪資並未依規定扣減優惠存款利息。

3.文化部所轄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由退休大學教授擔任,其實支薪資未扣減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且未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據復103年初即已函請國立政治大學辦理停支事宜,目前尚在公文往返程序)。

退休之政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始停止支領雙薪,與退休公務人員限制不同且更寬鬆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

依上開規定,政務人員退職後轉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者,始須受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其規範更寬鬆,是否符合退休制度設計理念與社會觀感,有待商榷。